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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诉法律师会见中的规定有: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应当办理代理手续后去会见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下列人员有权委托律师: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5、人民法院的指定。
本文由八月の星座馆于2024-10-09发表在律师会见,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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