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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律师会见后翻供的思考理(刑拘后律师会见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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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到犯人说什么

北京试点律师派出所远程会见嫌疑人

法律主观: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羁押场所内进行,会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羁押场所因保障看守和会见工作安全的需要,可以在会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家属看守所会见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打通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最后一公里
家属会见通知书由在押人员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看守所邮寄给家庭;在收到《家属会见通知书》后,家属便可以准备前往看守所探视在押人员。
会见在押人员必须持有看守所发出的《家属会见通知书》和户口本或本人身份证,按照看守所寄出的《会见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办理会见手续后方可会见。在会见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探视过程中,有几点需要明确:
一、会见时严禁谈论案情和串供,不准使用暗语、土话或者方言进行交谈,不准互相传递书信、字条等物件;
二、禁止拍照、录音和录像,不准携带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或者利器进入监所大院;
三、严禁向看守所工作人员递送礼物,否则有可能被指控行贿罪;
四、会见时应当保持严肃气氛,不得大声喧哗或者哭闹,否则可能会被看守所中止会见;
五、每次会见一般不超过15分钟,参加会见的家属一般不超过3人,节假日和下班时间一般不予会见。
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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