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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看守所电话号码委托嫌疑人家属(律师申请会见嫌疑人)

律师申请会见嫌疑人

刑事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委托后,第一个工作必然是动身看守所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一个非常细致复杂的工作,也是取得犯罪嫌疑人、家属信任的首要工作,会见笔录的内容通常包括:

(一)介绍律师工作事项:接受委托的情况、律师及律所信息、律师工作性质、该阶段的工作内容及重点。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涉嫌罪名、是否存在前科劣迹、家庭情况、政治面貌、有无特殊疾病等。

(三)需要询问的重要事项:例如犯罪事实、侦查机关所作供述、被害人身份情况、证人证言、查封扣押财产情况,签署有关证据的情况等等。

(四)法律咨询:涉及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实务中存在的争议点和法院处理的相关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家事传达:主要是嫌疑人和亲友之间的相互传达和问候安慰。

以上这些问题最终都会形成一份律师会见笔录,第二个环节就是律师和家属的沟通环节,这个环节一般主要是针对会见的情况满足家属的知情权需求,将会见的情况反馈给家属,当然,反馈的信息需要律师去拿捏,明显违法犯罪的问题需要说不。

目前遇到风险最高的问题是,如果家属要求复印、转发会见笔录,如何处理?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律师将会见笔录复制、转发给嫌疑人的家属,不过不代表法无禁止即自由,侦查阶段的侦查工作对外严格保密,甚至连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司法秩序的顺利进行,一旦律师的行为可能妨碍到司法秩序,轻则行业处分,重则牢狱之灾。

律师的会见笔录中会涉及到案件的犯罪事实、同案犯、被害人、证人、其他证据线索,一旦复制、转发就不可预料后果,谁知道嫌疑人亲友为了营救嫌疑人会作出什么上头的事情。如果嫌疑人亲友根据会见笔录的指引破坏了有罪证据,影响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律师难辞其咎,有成为帮助犯的法理空间。

那如果照此推理,会见笔录就不能转发复制?笔者认为也不尽然。

首先,委托前一定要告知清楚,会见笔录不能复制、转发,特别是有罪证据线索部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宁愿放弃接受委托。

其次,如果必须复制、转发的,务必删去非常敏感的被害人、证人、有罪证据线索,这些都可能成为他人毁灭证据的指引。除此外可放心转发。

总而言之,会见笔录以不发为原则,在保证律师执业安全前提下转发复制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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