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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律师会见委托 判刑后律师可以会见吗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

怎样才知道被律师骗了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有。
法院判决书下来,律师的诉讼代理事务还不算完。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律师还应当代为起草上诉状;r如果判决书生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律师还应当代为起草申请书。其他就没有什么事了。
首先,也是决定律师管不管这个案件的最根本因素:是要看你与律师签订的协议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哪一阶段。一般而言,律师是以阶段代理案件,一次诉讼就是一个阶段:一审、二审、再审或者执行。没有委托判决后的其他程序的话,律师是没有义务和责任去管这个案子的后续发展的。
其次,如果案件判决委托人没有异议,或者收到的是二审判决,那么很快判决即生效。再没有委托后续或者说没有委托执行程序的,律师其实就已经结案了。
再次,律师不同,对于后续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我在执业过程中,对于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在办理委托时如果没有特别要求,通常是不会将执行程序纳入委托代理手续中的,但是在拿到生效判决后,我一般会为客户免费做一次强制执行的发起。以确保判决的可执行性。
律师的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指定辩护律师后又委托辩护人出庭

看守所律师会见介绍信

法律主观:

律师为委托人辩护的意义是什么(一)刑事律师的存在有利于我国建立控辩审式刑事诉讼的诉讼模式,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权利的平衡,有利于控辩审三方之间的相互制衡,有利于实现法院中立裁判。刑事辩律师在诉讼中对抗能力可以使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辩护中形成“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从而形成控辩审三方之间相互制约。“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代表控辩审分离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机制。静态层面上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是该诉讼机制基础。法官中立是该诉讼机制的支柱,动态层面上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不仅在控辩双方之间形成水平方向的抗衡力,还会对法官的裁判活动产生垂直方向的约束力,即法官应基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抗衡活动形成对案件事实的核心确信,在控辩双方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公正裁判,而且此水平方向的抗衡力与垂直方向的约束力构成了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的内部平衡状态,符合该状态的诉讼程序既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又能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同时也兼顾了司法效率。(二)刑辩律师的存在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当事人的参与诉讼的效率。合理的、科学的程序是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完成尽可能多的任务,同时减少误判的代价。使案件的结案周期缩短,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在内的司法投入必然减少。同时通过在立法上对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的完善可以免去山于原来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和阅卷难所造成的没必要的损失。同时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也避免了被告的上诉和申诉,即降低了错误成本和伦理成本,有效节省了国家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综上所述只有刑事辩护制度才能使辩方拥有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突出当前庭审方式的抗辩性和诉讼性充分发挥辩护职能作用有效地利用国家的司法资源合理分配国家的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主要工作1、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3、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4、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表被害人就定罪量刑提出法律主张。5、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担任自诉案件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主要是代理当事人行使控告职能,支持控诉主张,反驳对方的辩护观点。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人的职能与一审、二审公诉案件担任辩护人基本相同。6、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应当代理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明确提出诉讼请求,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出席法庭与对方展开辩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7、担任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8、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提出申诉,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再审予以改判。如果读者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援助的,可以到网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帮助你。

法律客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限制。另外,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内容亦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