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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案件律师会见 刑事案件

案发后唐某于年4月被某市监察委留置(依监察法规定律师无法会见)。年9月案件由某市监察委转至L市公安局侦办后将他送至L市看守所羁押。因家属要求急迫我备齐会见材料即。

刑事诉讼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刑事律师常铮:涉黑涉恶案件,什么时候可以见律师?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由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律师不用保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这些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保护,监视居住需要在指定住所,可以采取技术侦查,可以采取缺席审判程序。
法律分析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都是危害极大的犯罪,因此,在刑事程序上有一定的特殊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可以归纳总结如下: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由国家安全机关办理,而不是由公安机关办理。
(2)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一审由中级法院管辖。
(3)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4)律师有保密义务,但是对于在执业过程中得知的他人准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恐怖活动犯罪也有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因此,律师也需要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5)该类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措施。
(6)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7)该类案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的,应当逮捕。
(8)拘留后不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9)可以采取技术侦查。
(10)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北京试点律师派出所远程会见嫌疑人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一、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主要履行三种职责:
一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不能理解为仅仅宣读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也不能理解为仅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律师提出,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及有关法律责任等。
二是代理申诉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诉说冤情、进行申辩,控告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对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诉、控告,或者因受威胁不敢申诉、控告的,律师也可以主动为其申诉、控告,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诉律师侦查机关怀疑犯罪嫌疑人犯了什么罪;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向他了解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了解侦查机关有没有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也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不能要求律师填写会见申请表,再经过侦查机关层层审批,不能要求律师在会见前向办案人员提交会见提纲,也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会见时间。侦查机关接到律师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地安排会见。对于一般的案件,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如果律师要求即时会见的,只要犯罪嫌疑人不是正在被讯问,或者有其他客观原因的,都应当及时安排,不能理解为一律等到48小时才安排。但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案件以及走私、毒品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为了有利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利于打击这些严重的犯罪,侦查机关安排会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律师申请会见的,侦查机关不是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而是应当在5日内予以安排。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还应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后,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可以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准会见。
为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案件侦查的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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