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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会有警察吗(刑事案件不让律师会见)

昨司法部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规定》明确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司法部有关负。

治安拘留能见家属吗

法律主观:

治安拘留可以探视吗治安拘留一般不能探视。一般的探视规定如下:(1)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2)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3)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4)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刑事拘留一般不可以探视。但是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介入,进行探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被拘留后,家属可以做的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现阶段依法可以做的工作是可以会见;可以就审查公安机关是否超期羁押,并提出异议;可以就公安机关办案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拘留具体是指什么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客观:

治安拘留一般不可以探视。但是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介入,进行探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被拘留后,家属可以做的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现阶段依法可以做的工作是可以会见;可以就审查公安机关是否超期羁押,并提出异议;可以就公安机关办案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治安拘留一般不能探视。一般的探视规定如下:(1)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2)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3)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4)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在看守所为什么不能探视

因为进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审查的人,绝对禁止与外界任何人接触,但有会见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律师会见会有警察吗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看守所

为什么被关看守所不可以看

一、律师会见及律师职务秘密原则
(一)、律师会见的概念和内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律师会见,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后, 依法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或者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意见和理由, 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做好准备而进行的参与刑事诉讼的活动。(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1、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因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种类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1) 会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除外)。这种会见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径直会见犯罪嫌疑人。(2)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3)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批准。(5)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 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这里不仅指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并且也包括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侦查机关已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也就是向侦查机关了解清楚为什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2)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3) 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4)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 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 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 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2、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包括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限制。另外,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内容亦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3) 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 询问案件有关情况。第一,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第二,询问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第三,询问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
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3、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会见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应经执行机关批准外,辩护律师的会见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或介绍信),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通信也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
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内容,主要有:(1) 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律师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指定关系。(2) 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核对案件事实。(3) 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辩护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4) 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5) 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6) 询问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7)给被告人以法律帮助。这主要是:第一, 询问其是否如期收到《起诉书》;第二,介绍审判程序,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指导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第三,询问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是否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并讲明可代为控告;第四,了解被告人犯罪后的思想动态,教育其端正态度,促使其走坦白从宽的道路;第五,启发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情况,争取立功,以求获得从宽处理。(6)根据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参与刑事审判,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二)律师职务秘密原则
1990年8月27日至29 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以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7)第22条进一步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范围内所有联系和磋商均属保密性的。”(8)1995 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93条规定:“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和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9) 这些规定明确肯定了律师职务秘密原则。
何谓“律师职务秘密”原则?1987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草案)》就关于律师职务秘密原则曾作以下表述:(1) “兹鼓励各国政府与立法部门合作,制定条例(如果尚未制定)以保障律师——委托人联系的秘密权利”;(2) “律师不得被迫揭露在职业范围内与其委托人联系的内容或者就诸如之类的事情作证,除非法律要求这样做。这种对律师——委托人联系的保护应扩大到律师的案卷和文件以及可能参与这种秘密情况或联系的律师合伙人、助手和雇员”;(3) “律师有责任不泄露在工作过程中与其委托人联系的情况,并应拒绝就此问题作证,即使已经不再代表其委托人,也不应有所泄露,除非法律要求这样做,或者说委托人有意地、自愿地要求透露这种联系的内容。这种不得泄露的义务扩大到律师的合伙人、助手和雇员。”(10)《基本原则》通过时删除了前述可以要律师例外作证即“除非法律要求这样做”的表述。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体现了律师职务秘密这—原则。例如,英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在侦查阶段,都应该能够与律师进行联系,并且同律师秘密面谈,他甚至可以在受到羁押的情况下这样做。”(11)在美国,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与警察接触时,就可聘请律师,并自由同律师相会商谈。会晤时要保证谈话秘密的自由,管理人员或者警察偷听他们谈话或者秘密记录的,视为剥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12)并且,在律师会晤时,狱方、警方不得在场录音和录像。西澳大利亚1981年监狱法第62条规定:“经监狱长批准,开业律师可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囚犯,会见由监狱官监视,但不得监听。”法国刑法典执行程序D68条规定:“依法选择或指定的辩护人在行使其职责时, 当出示身份证后,可与被告人自由联系。”D69 条规定:“被告寄给辩护人的信件以及辩护人寄给被告的信件不受D416条法令规定之检查。”比利时监狱规则第24条第二款规定:“在任何时候,甚至在囚犯受到惩罚被剥夺通信权时,都允许罪犯与其律师、外籍犯人与其本国外交官或领事进行通信联系。”(13)为了建立委托人与律师间的信赖关系,进而为律师辩护创造条件,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确立律师职务秘密原则是必要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显然,这一规定的内涵与律师职务秘密原则的内涵是不一样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在“二、关于会见在押被告人”第2 条规定:“律师和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被告人,看管场所应当给予方便,指定适当的会见房间。对于必须戒护的,看管人员要注意方式,尽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谈话的顾虑;会见后也不要追问被告人与律师或其他辩护人谈话的内容,以免影响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14)但并未明确确立律师职务秘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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