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会见权和通信权:辩护律师[其他辩护橘昌人经检法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阅卷权:阅卷权的3种行为:A.查阅;B.摘抄;C.复制。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配消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调查取证权 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培伍知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
你好,坦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对此有详细让薯亩规定,你可以百度一下进行查阅;如果你对法条的表述不能充分理解,可以百度查找陈少文、杨雄的刑事诉讼法讲义,里面会有比较详细的介绍;如果你旁边有书店或图书馆,也手祥可以查阅刑事诉讼法的书籍。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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