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二)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要求获取已公开政府信息的原载体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被申请人未予提供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获取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信息,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告知其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的。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了解,可以直接电话咨询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要律师具有十年刑事辩护从业经验,一定会为您分忧解难!
本文由追風撲影于2023-07-31发表在律师会见,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本文链接:https://www.lvshihuijian.com/bilu/12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