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见笔录 > 正文

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 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吗

侦查阶段律师首次会见提纲律师自我介绍告知律师的工作范围、征询犯罪嫌疑人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有五大好处!
新刑诉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上的规定全面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是又与律师法有明显的区别。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4、会见范围。与律师法不同的是,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范围扩大了。即律师会见权比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减小。5、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不被监听。

以上就是与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以及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规定的相关内容,看完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一文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应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