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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律师会见笔录做证据)

通过公开的庭审信息,我们发现在指控劳荣枝犯罪的证据中,有20年前法子英律师的会见笔录。而这位律师也多次在采访中表示,他已将会见笔录交给了司法机关。(当然这个证据应该是对劳荣枝不利的)

作为一名执业二十多年的刑事律师,出于职业习惯,我不禁开始思考一个问题: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知道的情况或材料,是否应当保密?

律师会见笔录做证据

在回答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之前,我想先和大家分享一个美国律师的案例。

这是一个关于“拒绝透露当事人杀人抛尸信息”的案件,案件的结果可能会颠覆你的认知,请听我讲完。

1973年7月20日,21岁男性丹尼尔的遗体在纽约州快乐湖被人发现,和他同行的女友苏珊也“人间蒸发”了。警方调查后,高度怀疑丹尼尔和苏珊可都被同一人所杀,即38岁的面包房技工格鲁。

但格鲁被抓后,没有向警方透露一个字,苏珊的尸体一直也没有被找到。然而,凶手格鲁却在律师会见时,将藏尸的地点告诉了自己的律师阿玛尼。阿玛尼到达格鲁所说的山洞后,也的确找到了苏珊的尸体。

律师会见笔录做证据

阿玛尼陷入了纠结,是否应该将这个消息告诉警方和家属?

如果告诉,对自己当事人格鲁不利,并且意味着背叛当事人;如果不告诉,自己也是一位有女儿的父亲……同时还需要面对警方的协助要求和被害人家属的苦苦哀求。

最终,律师阿玛尼最终选择保持了沉默,他认为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是律师的职责,出卖当事人是令人不齿的行为。一旦开了这样的先河,今后将没有当事人愿意相信律师。

阿玛尼的做法,后来成为了律师界的英雄,他们恪守了保密原则。这项保密原则,就是律师重要的一项权利——律师拒绝作证权

律师会见笔录做证据

所谓“拒绝作证权”也称“作证豁免权”,是一项古老的法治原则,很多法治国家都将其写进了法律。享有这项权利的,不仅仅是律师,还有牧师、心理医生等等。

正如法律伦理学专家门罗所说:“如果律师被要求泄露严重罪行,那么保守秘密的义务就会被毁灭,一同被毁灭的,还有对抗本身。”

它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三点:

第一,对于律师而言,拒证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第二,和“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一样”,任何机关都不能强迫律师出来指正他的当事人;

第三,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这个权利也是有限制的,比如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律师会见笔录做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48条明确规定,律师对当事人案件情况和信息保密的义务,但没有明确提出律师拒证权这个概念。

当然,劳荣枝案有其特殊性。关于法子英的律师将笔录交给司法机关一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

作者 | 成安

作者简介: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川内首家只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承办刑事案件近5000件,为超过10万名客户提供过刑事法律咨询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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