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该定义表明 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独创性要求作品不仅是由作者通过智力劳动独立创作的,还要象专利那样具有新颖性,即区别于已有作品。可复制性亦被称作可再现性,即作品可被再现和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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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广告语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属性的广告语,才能受保护。因广告语短小精练,是对公共文学领域已有知识的再创作,对其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从严把握。否则,将公用文学知识认定为个人的作品会极大地限制和侵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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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小宝宝记录于2023-08-30发表在律师会见,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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