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见笔录 > 正文

律师会见法官怎么说(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

为什么法官对律师态度差

看本地外地的,本地的法官,就默默忍受,把证据、文书、观点清清楚楚的展现。重点检查庭审笔录,看有没有漏记或者错误的。然后看法官的胆量,不行就准备二审或者申诉。外地法院的,就直接怼。

作为律师,很有可能遇到这种情况,但是先别着急,冷静冷静冷静。可能因为以下原因:

1、刑事案件的审判。

作为律师,对方是公诉人或者是受害人。这个不用我多讲,开庭时控制情绪,保持平和的心态,稳定的语调。律师只是代理人,平和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就好,不过有些律师为了照顾委托人的情感需要。

说一些对案件审判没什么实质作用但是委托人却很受用的话,特别是啰嗦重复翻来覆去地说,可能会引起法官反感,对对方的偏袒可能更多的是用语气的表达,发泄情绪,这个不用在意,律师内心都是敏感脆弱却异常顽强的。

2、普通民事案件,有可能对方没有委托律师。

可能吗?非常可能!如果开庭,双方都委托代理人,法官自然不必多说,程序按部就班走完。大多数律师都还是很职业和规范的,即使一同出庭的当事人表示不解,律师也可以做一定的解释工作,减少法官的工作量。

但如果遇到一方没有委托代理人,可能连最基本的庭审程序都不清楚,亦不知证据“三性”,完全不知质证为何物时,此刻法官都会异常耐心,听不懂就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再解释,而且可能会因为对方第一次打官司,难免紧张,法官还时不时安抚情绪,充分保证对方表达观点的权利。

这样以来庭审时间肯定就拉得很长。因此为了避免浪费时间,作为律师我可能会采取适当压缩发言时间,提出观点但不作详细展开,避免原文照读法条等,并在开庭后尽快递交书面代理意见,相信我,法官哪怕在态度上偏向对方。

但依然会对你的专业态度暗中赞赏——毕竟大家时间非常很宝贵,我要以身作则不准浪费。

律师会见法官怎么说

3、也有可能是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可靠的证据支撑。

法官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但是这个“事实”是指法律事实,即需要用相应的证据确定的事实,而不是人们认为的“客观事实”。

很简单,在庭审中只需要用证据说服法官就OK了。但是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我明明借钱了/受损失了,打官司到法院居然判我输?太黑了!可是有没有想过是你的证据无法支撑起你的诉讼请求呀很简单,民间借贷纠纷需要用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并且出借人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完成出借义务。很多人其实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拿着微信转账的截图就恨不得跑到法院打官司了。因此在证据的细节上,法官很有可能偏向对方,尽可能多地盘问细节,以便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

相信我,这个时候作为律师,对案件细节把握越精准,对法官提出的问题回答得越详细,证据资料梳理得清晰有条理才是把握整个诉讼案件的关键。

4、不排除有一些法官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我在庭审中,对方没有委托律师,法官便频频暗示暗示对方可以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还好是我反应快,及时打断了法官,而且对方没有会意,否则对我方结果很不利。若真这样,就真得考虑其他的救济办法了。

法官判决前会说判决结果

律师与法官即使沟通,是非常正常的现象。
很多当事人包括律师都认为只要在庭审的时候将证据提交完毕,在庭上将该说的话向法官陈述了,那么就等着出判决就行,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非常注重随时随地和法官保持沟通,特别是在庭审完结之后,随时关注判决书大概什么时候出来这方面一直保持一个良好的沟通习惯。律师与法官即时沟通,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但是,法官和律师不能存在如下行为。
根据《法官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