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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在看守所最想谁 百色看守所会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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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讯问时律师能否在场

警察讯问时律师在场意义:

(1)国际社会的普遍规定

律师在场权是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诉讼制度,是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行使辩护权的重要途径。根据各国不同的司法状况,律师在场的范围和参与程度各有不同。

百色看守所会见律师

(2)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

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享有在场权,一般被认为有助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方式讯问。

因为警察等侦查人员在提审嫌疑人时,律师可以在旁边监督,这样办案人员就会规范自己的讯问活动,不敢再殴打嫌疑人,或者即使当有刑讯逼供行为发生时律师也可为嫌疑人提供证明或代为控诉。

但也能指望有了一项律师的在场权就能全部解决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3)影响侦查的效果

现在许多案件的侦查都是从嫌疑人的口供入手的,而如果确立了律师的在场权,警察讯问时必须通知律师到场,那么就会降低效率,妨碍侦查,致使大部分案件侦破不了,从而导致放纵犯罪。这也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完全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原因。

(4)增强了律师权利

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时的在场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师的诉讼权利,不仅使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而且授予侦查阶段律师更大的权利,这有助于营造控辩平等的诉讼格局,加强对控诉机关的制约。

(5)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弱者地位,如能允许其在接受讯问时聘请律师到场,这确实有助于维护嫌疑人的权利,它事实上使“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权利得到具体落实。  

从总体上看,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完善和切实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跟进才行。

警察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吗

警察、检察官等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享有在场的权利,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作出重大修改之后,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修订,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问题已专门召开多次会议,据悉,这次刑诉法修改的幅度将会更大,影响范围将会更广,其中侦查人员讯问嫌犯时律师享有到场的权利,将会有望增加进去,这不啻为即将新修改的刑诉法的重大亮点之一。
事实上,在两年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就已承接了一项联合国资助的项目,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进行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监督的试点,要求一部分案件警察在第一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通知律师到场。该项目第一阶段(为期六个月)的试点已经结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得到大部分办案民警的赞同。
应该说,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享有在场的权利,这是西方法治国家刑事程序的基本要求,然而在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还稍有不同。例如在美国,按照“米兰达规则”的要求,“只要一个人处于羁押之中或者被采取了剥夺自由的措施,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将是自然的,除非一个人自愿地、知情地和有理智地放弃这一权利。”在英国,只要嫌疑人提出会见律师,则应中止讯问直到其律师到场。在意大利,辩护人不仅在警察讯问时有权在场,而且还有权在警察搜查、紧急核查和扣押时也在场。而在法国,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无权在场,但〈〈刑事诉讼法〉〉第70条又规定:“对现行重罪案件,如果预审法官尚未受理,共和国检察官可以对任何犯罪嫌疑人发出传票。共和国检察官应当立即讯问依此方式被传唤的人。如果被传唤者是由辩护人陪同自动前来,则只能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对他进行讯问。” 在德国,辩护人没有参加警察讯问的权利,但辩护人可以参加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发问,检察院要提前通知讯问日期,而通知如果会影响调查时可以不予通知。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对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而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没有直接规定,但通过其他的方式对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保障。
反观我国,在目前我们的警察、检察官等办案人员在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是无权到场的,犯罪嫌疑人不仅无权主张“我有权保持沉默”,而且也无权主张在讯问时让律师到场,相反,我们却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却“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在场”,这事实上反映了对律师的不信任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限制。如果此次刑诉法修改能把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时的在场权正式确立,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刑事法治的一大进步。
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享有在场权,一般被认为有助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方式讯问。因为警察等侦查人员在提审嫌疑人时,律师可以在旁边监督,这样办案人员就会规范自己的讯问活动,不敢再殴打嫌疑人,或者即使当有刑讯逼供行为发生时律师也可为嫌疑人提供证明或代为控诉。
然而,我们不能指望有了一项律师的在场权就能全部解决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问题。因为看守所作为嫌犯的羁押场所,隶属于公安机关,没有制约机制,所以现在有许多学者呼吁将看守所分离出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同时对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的时间、方式和地点等都加以明确限制,才能真正有助于防止刑讯和非法讯问。
在本次刑诉法修改的讨论中,律师在场权的确立问题面临的最大阻力是侦查机关。因为他们认为,现在许多案件的侦查都是从嫌疑人的口供入手的,而如果确立了律师的在场权,警察讯问时必须通知律师到场,那么就会降低效率,妨碍侦查,致使大部分案件侦破不了,从而导致放纵犯罪。
笔者认为,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的介入,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侦查的效果,这也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完全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原因,但是我们要从整体上看到律师在场对于保护嫌疑人权益的重大意义。同时,在侦查模式上,我们要摒弃长期以来的“口供中心主义”,应把侦查的重点切实转移到物证和其他一些科技证据上来。
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时的在场权,从表面看来确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师的诉讼权利,不仅使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而且授予侦查阶段律师更大的权利,这有助于营造控辩平等的诉讼格局,加强对控诉机关的制约。
但是从本质上看,笔者认为,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这不仅是律师的权利,而更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弱者地位,如能允许其在接受讯问时聘请律师到场,这确实有助于维护嫌疑人的权利,它事实上使“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权利得到具体落实。
当然,我们也应意识到,目前我们国家的律师辩护率不是很高,大概只有20%的案件嫌疑人聘请了律师,大部分刑事案件没有律师的介入。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许多嫌疑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而我国法律援助又不发达;另一方面我们国家的律师数量也非常有限,全国只有12万左右的律师,如果刑诉法修改后增加了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那么哪里有那么多的律师参与?这也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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