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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专项行动(律师辩护权)

现行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相关证件、法律文书会见在押当事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这一被认为旨在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于具。

侦查阶段律师权利有哪些内容

会见室及警力有限等情况,为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在押犯罪嫌疑人

法律主观:

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代理权 律师的代理权分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两种。律师有权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2、提出意见权 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会见权 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有权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悔没更强制措施,有权要求侦察机关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02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侍前基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老谨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谁知道如何解决侦查讯问与律师会见的时效问题

市院二部疫情期间运用远程系统保障律师会见权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实务部门将律师法规定的肆乱胡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归纳为“不受监听、不限次数、不需批准”。然而,静止性的、概括性的程序规范难以应对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实践挑战,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相对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初期阶段,检察机关讯问工作量较大,同时受委托的律师亦需要通过行使会见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讯问工作与律师会见产生时间冲突时,如何进行合法、合理的解决?有必要分析细化操作办法,在充分保障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权的前提下,维护侦查机关的正常工作,正确执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1.侦查部门不得以连续讯问的方式变相限制律师会见权。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进行供述或者供述内容相对陪宏模糊,侦查部门应当通过加强讯问力度、改变讯问方法的途径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讯,稳定相关供述。但继续讯问不能等同于在第一次讯问后进行持续讯问。在工作时间连续讯问,势必导致持合法证件前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无法行使会见权,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与律师的执业权利。通过不断提讯制造侦查讯问与律师会见的时间冲突以限制律师会见,是规避律师法的不正当程序性行为,应当予以严格禁止。2.在侦查讯问时恰逢律师要求会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履行合理告知义务。由于羁押场所一般距离律师执业场所路途较远,还有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委托非本地律师,律师至羁押场所会见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如果律师前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部门正在进行讯问,不宜以会见时间与讯问时间冲突为由直接提出律师改日会见,或者不予理会律师。有部分观点提出:律师会见权与侦查讯问权是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明确规定的诉讼权利,在行使时间上发生冲突的,应当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角度出发,由侦查部门停止讯问。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在侦查部门业已讯问的情况下要求停止讯问,将会影响当次讯问的连续性,妨碍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从而产生控辩不平等的异化形式。较为合理的解决办法是,侦查部门告知律师本次讯问已经完成的时间与可能持续的时间,使其能够选择是否等待讯问结束后进行会见。侦查部门不得无故拖延讯问时间妨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3.在律师会见时恰逢检察机关至羁押场所提讯,不应影响律师行使会见权。裂拦律师法修改律师会见权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以使在刑事诉讼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得到专业化的法律帮助,并对国家公权进行合理制约,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律师在合法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不应当对其执业行为进行任何干扰。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提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场所工作人员告知律师正在会见的,不得要求律师停止会见、催促律师加快会见节奏或询问会见还将持续的时间。同时,律师亦不得通过连续会见的方式妨碍检察机关开展讯问工作。(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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