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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私自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昨天,一张法院口吻的《执行立案所需材料》的“告知牌”在网络上流传,根据“告知牌”的告知,“本窗口可随意拍照拍视频”,可见,对于此“告知牌”的内容及据此履职的司法行为,制作者是底气十足的。需要说明的是,该图片来自微信群流传,因为没有具体法院的名称,真实性观者自辨。

律师私自会见当事人

“告知牌”的第6条,却被图片发布者红圈标注,内容为,“律师来办理相关事项的,请配合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要求,不要把法律规定挂在嘴边,很多事情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是相辅相成的,法院不是当事人,不需要你普法。”,引来观者哗然一片。

解读一下上述的内容,“律师来办理相关事项的,请配合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要求,不要把法律规定挂在嘴边”,这句话的意思是,要求来立案的律师,要配合法院的工作安排,不要依据法律规定来要求法院;

“很多事情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是相辅相成的”,比较突兀,说的是“相辅相成”,之前上半句却让律师“不要把法律规定挂在嘴边”,明显存在矛盾,更可能的理解是,让律师别明知故问,还是要按实际情况办事;

最后的那句“法院不是当事人,不需要你普法”,有律师的解读是,我是法官,法律的事情我懂的,不需要你律师教我做事!

按照该“告知书”的内容,实际上告诫律师注意发言,不要张口闭口的法律规定,既然来了法院办事,就要按照工作人员的安排来。正是这个意思,让观者哗然:法律规定,不应该是律师和法院共同的工作要求吗?如果让律师不要按法律规定来要求法院工作,又如何保证法院的工作是依法办事呢?如果司法工作要按“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办理,而不能提法律规定标准,律师又该向当事人解释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强制性呢?

又是立案!一提到立案,人们往往想到的是诉讼立案,反映最普遍的是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几天前,本号发过一篇网友写的自己立案遭遇的文章,后来因为你懂的原因自行删除了,文后的留言区是一致的感同身受。其实,法院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有诉讼立案,还有执行立案。

如果说诉讼立案由法律规定的固定期限审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登记制进行约束的话,执行立案则是缺少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可以依据。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其实执行立案也需要执行最高法院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民事、行政起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跟诉讼立案登记制落实情况一样,执行阶段的立案登记制,是否能够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呢?相信真实经历过司法诉讼的人,最有发言权。反正从“告知书”的内容及意思看,情况不容乐观,要不,就不会让律师们不要提法律规定,而是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了。

面对法律规定与现实工作的脱节,面对如此内容的“告知牌”,相信绝大多数律师都是会采取谅解和服从现实的选择的。毕竟,案件的执行力度、执行快慢节奏乃至执行未来结果,都在人家执行部门掌握,县官不如现管,尤其是本地律师,少有律师因为立案时间的问题而敢于拍桌子的。现实可见,自媒体如此发达的如今,有几个律师公开反映执行立案难的?

如果以上“告知牌”属实的话,跳出职权的圈子,就算是制作者自己按照所学的法律知识再来审视内容,恐怕也会感觉如此告诫律师,也有不妥之处的,更何况是到了更多没有利害关系的网友那里。可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在当地的法律圈,从可以拍照拍视频的告知内容看,制作者是具有相当自信的。这种自信的来源及影响,才是需要思考的。

如果长期存在法律规定与司法现实存在不符的情况,势必影响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力在律师、案件当事人乃至司法人员心目中的认识问题,而一旦法律规定的统一性和强制力可以被司法现实大打折扣的话,则会滋生出诸如司法公信力、有限司法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

一说到执行,很多司法人员就会提出执行难、司法力量不足、考核数据要求等实际问题。可问题是,司法工作的现实困难,与法律规定的公信力比较起来,孰轻孰重?真的要如“告知书”里的那样,让法律规定让位于工作人员的个人安排?不让律师跟法院讲法律规定,可律师又会如何向自己的当事人解释法律的执行情况呢?当事人知道了法律执行的真实情况,又会如何评价律师工作、司法工作呢?......

“告知牌”其中的那句,“法院不是当事人,不需要你普法。”,是不是跟此前文章中提到的那句,还用你来教我如何工作,一样的口吻?看来,情况和遭遇基本都是相同的,反映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地方存在,而是具有普遍性。如何解决?面上的问题,恐怕也需要从制度上进行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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