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 司部令第112号
第六条享受家统司考试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律职业资格证书其申请律师执业域限制按照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设区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行政机关提申请并提交列材料:
()原执业机构所县级司行政机关具申请具本办第二十条规定情形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
(三)拟变更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证明;
(四)申请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变更申请及提交材料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行政机关审核准予变更由审核机关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准予变更应向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关审查、核准、换证期限参照本办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申请领取新执业证书前应原执业证书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所变更执业机构所司行政机关间应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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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聊哥说影于2023-07-29发表在律师会见,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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