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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认罪法官就不能判 检察官拒绝会见律师

第十三条案件报请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负责侦查的检察官应当在报请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取了不许可会见辩护律师措施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了辩护律师。

整治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

检察官及时纠正监视监听律师会见的违法行为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检察院的检察官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受到检察官的妨碍,可以申诉或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检察官不予起诉的情况

9月6日,徐州经开区检察院的远程提审室内,检察官正在通过远程提审系统
第四十一条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五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会见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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