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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嫌疑人看守所“黄牛”一次收费500元(律师会见客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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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律师有哪些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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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安立案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是: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对刑事案件到底有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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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除律师和办案人员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任何人均不得见。《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案件后,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

1、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心理安慰。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容易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永远也无法取到。

4、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刑讯逼供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5、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6、律师可以从嫌犯以及检察院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

7、条件许可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向检察院、法院出示或请求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2、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告诉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做一些交叉讯问的演练,以便法庭上作适当的配合,争取更好的庭审效果。

3、律师通过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确有必要时,就重大疑难聘请著名的刑事专家提供权威意见指出辩护观点;可以请有影响的媒体监督、呼吁,以保证公正的审判。

4、律师通过精心应对庭审,充分阐述辩护意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精心准备辩护词,再次以书面形式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合法的方式,多种渠道影响法官的观点。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不是万能的--啥都能做;不是无用的--啥也做不了;更不是邪恶的--居然为罪犯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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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侦查阶段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件的实情,申请取保侯审,代为申诉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主要是审查各种法律手续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律师在这个阶段能接触到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能清晰了解到犯罪的涉案金额、伤情等级等重要案件情况。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查机关提出建议,如侦查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否正确,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查机关并未注意到或者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等等。
三、在审判阶段
律师将根据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公诉机关,与公诉机关开展全面的唇枪舌战,真正的一场法庭戮战将全面展开。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并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律师在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学习第二讲律师与客户会见的技巧与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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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作用,常见的几个错误认识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2监督办案部门依法办案,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3传递亲情。但是,不见得每个委托人对以上作用都能正确认识,甚至存在以下常见错误认识。
错误认识一:辩护律师是万能的
律师,可以将死的辩成生的。这是不少人对辩护律师的看法。诚然,辩护律师通过扎实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确实可以让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免于死刑甚至无罪释放,但是,达到这样效果的前提案件确实存在这样的理由。罔顾案情,对辩护律师有超出法律范围的期待,是不现实的,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错误认识二:辩护律师没什么用
辩护律师没什么用,现在对辩护律师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少,但还是有。持这种观点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迷信关系,或者不相信律师。这类人,不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对近年刑事司法现状不了解,也无视很多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取得很好辩护效果的案例,辩护律师遇到这种当事人,最明智的做法谨慎接受委托。
错误认识三:以结果论英雄
以结果判断辩护律师的作用,持这种观点人很多。在这些人眼里,辩护律师如果能达到他们的预期结果(通常是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或者缓刑),就是有用的,否则就是无用,甚至在侦查阶段无法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就立即下结论:辩护律师没什么用。案件结果,确实是衡量辩护律师作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首先,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如果案件结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达到了辩护的目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罔顾案情的主观愿望为标准;其次,辩护律师通过参与诉讼程序,监督公检法的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本身就是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之一。
错误认识四: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
人生病,通过一个治疗过程才能完全康复,只是病情不同,过程不同而已。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也需要一个过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获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则要持续一些时间。
委托人希望尽快能达到预期,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恨不得辩护律师一介入程序,就立即让当事人获得释放,这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刑事诉讼,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但是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这样,大部分案件必须走程序,在后续阶段解决问题。
错误认识五:罔顾律师工作的阶段性
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点就是阶段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侧重点不同,比如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侧重点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是程序工作,比如会见、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并没有阅卷权,只有等到侦查机关侦查完毕,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有权阅卷。但是有些人以为,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就有权阅卷,并且提出要求律师阅卷等诸多要求,甚至要求辩护律师开展全面辩护,这是不切实际的。理由很简单,辩护律师的“辩”是针对公权力的“控”,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尚未结束,证据尚未收集完毕,甚至指控也还没明确,辩护律师又如何能开展全面辩护。
涉嫌犯罪,最明智的选择是获取合适的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但要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首先要正确认识辩护律师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其作用,避免错误认识,才有可能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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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案件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包括: 1、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帮助; 2、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 3、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时,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投诉; 4、代理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申诉; 5、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6、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侯审(保释)手续。 二、公诉案件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包括: 1、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2、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3、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申请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并向检察院提出初步辩护意见; 5、本案起诉至法院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与本案被告会见和通信; 6、参加庭审辩论,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辩护意见; 7、提起刑事附带及诉讼,代理被害人或其家属参加庭审诉讼活动。 三、刑事自诉案件,律师的作用包括: 1、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起诉书; 2、代理自诉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办理立案手续; 3、代理自诉指控被告,参加庭审诉讼活动; 4、担任自诉被告的辩护人,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辩护意见。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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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通过提出意见来影响案件的结果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的处理也都贯彻了这一原则。在诉讼中,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据的也是事实和法律,这正是律师意见会被办案机关采纳的基础。
二、律师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
有些当事人或者家属,有时会提出类似于这样的问题:“不请律师,判几年?请律师,可以减刑几年?”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对律师的作用有误解。实际上,律师不可能起到如下作用:根据事实和法律,一个人应该被判10年,请了律师就可以判5年。
(一)律师辩护,不是颠倒黑白,请律师,也不是花钱买一个预定结果。罔顾事实和法律的意见,不会得到办案机关的采纳,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尽最大可能地找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由并在恰当的时机以恰当的方式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根本不存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由,律师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二)律师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不等于律师无用。办案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律师也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请律师提出意见是不是多此一举?事实证明,由于案多人少等种种主客观原因,办案机关并不可能在每个案件中都能面面俱到,专业的辩护有助于帮助办案机关准确地查明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正确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可以最大程度地促成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避免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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