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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拒绝会见律师 哪些情况律师不予会见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

法官检察官不得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检察官及时纠正监视监听律师会见的违法行为
法官检察官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意见》第七条,法官、检察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下列方式通过律师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二)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
(三)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密的情况;
(四)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五)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六)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贿赂;
(七)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八)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
(九)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
(十)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
(十一)要求律师支付或者通过律师报销费用;
(十二)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通过律师、律师事务所借用钱款、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财物;
(十三)与律师“合作”投资、经商、办企业;
(十四)要求安排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挂名领薪;
(十五)借婚丧喜庆等事宜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
(十六)其他通过律师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给予或者帮助法官、检察官牟取不正当利益,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等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行贿,妨碍司法公正。

公职律师的义务

9月6日,徐州经开区检察院的远程提审室内,检察官正在通过远程提审系统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4.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一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7.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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