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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拒绝会见律师 茂名比较好的刑事律师

第三章“法律帮助工作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保障值班律师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及值班律师履职要求值班律。

法官检察官不得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意思

检察官及时纠正监视监听律师会见的违法行为
法官检察官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意见》第七条,法官、检察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下列方式通过律师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一)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二)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三)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密的情况;(四)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五)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六)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贿赂;(七)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八)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九)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十)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十一)要求律师支付或者通过律师报销费用;(十二)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通过律师、律师事务所借用钱款、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财物;(十三)与律师“合作”投资、经商、办企业;(十四)要求安排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挂名领薪;(十五)借婚丧喜庆等事宜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十六)其他通过律师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给予或者帮助法官、检察官牟取不正当利益,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等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行贿,妨碍司法公正。

零口供能否认定有罪

9月6日,徐州经开区检察院的远程提审室内,检察官正在通过远程提审系统

虽然是零口供,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零口供的案件如何处理

2023年7月24日 洪领先检察长在随州市检察院律师接待室会见了被护
自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城区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以来,在我国的法律界、新闻界引起了较大的震动。据报道"零口供规则"的内容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为零。同时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仅允许其作无罪、罪轻的辩解,还允许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述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危害后果如何和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等要素,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论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结论。”简言之,“零口供规则”即口供的假定排除,使口供对案件审查起诉的影响为零。这原则引发很大震动的同时也引发很多争议,我为鲜明地提出"零口供规则"的人喝彩,为大胆地采用"零口供规则"的抚顺市城区检察院喝彩。"零口供规则"的实行必将影响和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也会加快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进程。那么,作为律师针对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粗浅看法和认识。
一、实行"零口供规则"的现实可能性。
1、法律依据方面 我国参加签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不得强迫自证自罪"。《宪法》中"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刑事诉讼法》中"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享有公民权,就有权利保持沉默。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这一规定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相抵触也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即宪法规定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予以修改,使其与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相吻合。"零口供规则"不过是沉默权在被确认为法律规定前的一种过渡。
2、口供是七种证据形式之一,即使缺少口供仍然可以证明犯罪和打击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中缺少视听资料,或者缺少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中的一种或几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要证据充分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缺少其中一种形式证据而判被告人有罪的案例,我想大多数律师都经历过,也不足为奇。可是,没有被告人供述即口供就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的,这种情况极为罕见。这一现象说明,司法机关过度依赖口供定案,认为各种证据中,不管其他证据如何,都可定罪量刑,而缺少被告人的供述,则往往难以定罪。这种证据制度虽然作为制度也已被废除,但影响仍在。“零口供规则"的提出能够引起争议和震动就是最好的说明。零物证、零视听资料、零鉴定结论等对案件的审查起诉的影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零口供"却引起了轩然大波,仔细想来,给人一种大惊小怪的感觉。既然七种证据中,可以缺少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为什么不能对口供假定排除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呢?
3、侦查机关的现有条件,应当能够担负起收集其它六种证据的责任。在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高度发达的今天,侦查机关完全有能力,收集尽可能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制作细致严密的勘验、检查笔录。现有的法医鉴定、痕迹鉴定、DNA鉴定、ABO血型鉴定等足以将其它证据有机地联系起来,现在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可以储存十分完备的档案资料。比如说在一起杀人案中,找到罪犯遗留的毛发、皮屑、脚印作案用的工具,就可以得到罪犯的指纹、足迹特征、DNA资料,然后通过电脑可以将具备以上条件的人的资料找到。在以上证据面前被告人无法抵赖。在我国公安机关已将居民档案纳入微机管理,在基层公安机关也都建立了技术鉴定部门,具备了相应的物质条件,为实行"零口供规则"提供了物质和技术条件。
二、实行"零口供规则"的意义
1、"零口供规则"可以为将来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指控犯罪提供经验,做好准备。
2、"零口供规则"有利于保护人权。它的最大意义在于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即尊重犯罪嫌疑人说话的自由。
3、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口供具有虚假性和易变性特点。如果审查起诉时,主要依据口供,那么在审理时被告人往往翻供。这时其它证据也往往出现漏洞,因诉讼时限制约,容易出现冤假错案。"零口供原则"可以淡化口供的作用,避免口供对公诉人的错误诱导,可以提高公诉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的真实性。
4、可以有效遏制当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促使侦查人员积极收集证据,提高侦查人员的水平。
5、可以解决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问题,侦查阶段办案人阻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大多因为正处于逼取口供的施压时期,怕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不供或怕律师代替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控告刑讯逼供,揭发刑讯逼供现象。 "零口供规则"是沉默权与现实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折衷表现形式,现在"零口供规则"已被抚顺市、沈阳市、大连市金州区等司法公安部门引用,并被评价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历史进步"。随着"零口供规则"的推广,沉默权将成为一种立法趋向,我想沉默权如果被写进法律,那将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革命”。
“零口供规则”的意义,突出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变革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方式,力求创立一种更为客观全面地审查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审查起诉模式。传统的审查起诉方式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鉴于嫌疑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意义,在证据审查中,十分重视口供的作用。这种倾向可能导致侦查中的违法取供,同时口供的易变性也容易造成定罪的不确定与不准确。二是由于检察官所处的控诉立场,易于出现重打击、轻保护,重有罪证据、轻无罪及罪轻证据的倾向。“零口供规则”要求视口供为零,以其他证据来铺垫通往定罪之路。同时,强调对嫌疑人无罪、罪轻辩解意见的听取。这种做法,对于矫正审查起诉中前述两种偏向,是有积极意义的。
这一规则另一方面的意义,是在司法实践中首次承认“沉默权”是涉嫌犯罪的公民可以享有的一种权利。在国内就沉默权问题仍存在激烈争论的时候,它将理论上的某种主张引向实践,具有重要的先导性意义。顺城区检察院通过其具体司法规则作了一项具有象征意义上的宣示,可能将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零口供推理定罪

莫燕珍 张盛楠)日前,海珠区检察院将
我们国家现阶段的刑事案件是“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及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承认有罪,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有罪,法院根据证据材料判决,及时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或者不说话(不说话就是你说的零口供),但是侦查机关的侦查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有罪,法院根据证据材料有权作出有罪判决。

零口供的案件如何处理

检察官及时纠正监视监听律师会见的违法行为
零口供推理定罪实际上是指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有犯罪事实或不回答侦查人员的任何问题,法院可以凭其它侦查获得的犯罪证明认定某人构成犯罪.这个规定是很严格的.不仅是推理的问题,主要还是证据.

零口供推理定罪

检察官远程视频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零口供”规则
自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城区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以来,在我国的法律界、新闻界引起了较大的震动。据报道"零口供规则"的内容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为零。同时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仅允许其作无罪、罪轻的辩解,还允许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述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危害后果如何和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等要素,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论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结论。”简言之,“零口供规则”即口供的假定排除,使口供对案件审查起诉的影响为零。这原则引发很大震动的同时也引发很多争议,我为鲜明地提出"零口供规则"的人喝彩,为大胆地采用"零口供规则"的抚顺市城区检察院喝彩。"零口供规则"的实行必将影响和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也会加快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进程。那么,作为律师针对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粗浅看法和认识。
一、实行"零口供规则"的现实可能性。
1、法律依据方面 我国参加签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不得强迫自证自罪"。《宪法》中"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刑事诉讼法》中"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享有公民权,就有权利保持沉默。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这一规定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相抵触也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即宪法规定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予以修改,使其与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相吻合。"零口供规则"不过是沉默权在被确认为法律规定前的一种过渡。
2、口供是七种证据形式之一,即使缺少口供仍然可以证明犯罪和打击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中缺少视听资料,或者缺少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中的一种或几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要证据充分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缺少其中一种形式证据而判被告人有罪的案例,我想大多数律师都经历过,也不足为奇。可是,没有被告人供述即口供就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的,这种情况极为罕见。这一现象说明,司法机关过度依赖口供定案,认为各种证据中,不管其他证据如何,都可定罪量刑,而缺少被告人的供述,则往往难以定罪。这种证据制度虽然作为制度也已被废除,但影响仍在。“零口供规则"的提出能够引起争议和震动就是最好的说明。零物证、零视听资料、零鉴定结论等对案件的审查起诉的影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零口供"却引起了轩然大波,仔细想来,给人一种大惊小怪的感觉。既然七种证据中,可以缺少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为什么不能对口供假定排除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呢?
3、侦查机关的现有条件,应当能够担负起收集其它六种证据的责任。在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高度发达的今天,侦查机关完全有能力,收集尽可能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制作细致严密的勘验、检查笔录。现有的法医鉴定、痕迹鉴定、DNA鉴定、ABO血型鉴定等足以将其它证据有机地联系起来,现在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可以储存十分完备的档案资料。比如说在一起杀人案中,找到罪犯遗留的毛发、皮屑、脚印作案用的工具,就可以得到罪犯的指纹、足迹特征、DNA资料,然后通过电脑可以将具备以上条件的人的资料找到。在以上证据面前被告人无法抵赖。在我国公安机关已将居民档案纳入微机管理,在基层公安机关也都建立了技术鉴定部门,具备了相应的物质条件,为实行"零口供规则"提供了物质和技术条件。
二、实行"零口供规则"的意义
1、"零口供规则"可以为将来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指控犯罪提供经验,做好准备。
2、"零口供规则"有利于保护人权。它的最大意义在于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即尊重犯罪嫌疑人说话的自由。
3、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口供具有虚假性和易变性特点。如果审查起诉时,主要依据口供,那么在审理时被告人往往翻供。这时其它证据也往往出现漏洞,因诉讼时限制约,容易出现冤假错案。"零口供原则"可以淡化口供的作用,避免口供对公诉人的错误诱导,可以提高公诉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的真实性。
4、可以有效遏制当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促使侦查人员积极收集证据,提高侦查人员的水平。
5、可以解决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问题,侦查阶段办案人阻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大多因为正处于逼取口供的施压时期,怕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不供或怕律师代替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控告刑讯逼供,揭发刑讯逼供现象。 "零口供规则"是沉默权与现实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折衷表现形式,现在"零口供规则"已被抚顺市、沈阳市、大连市金州区等司法公安部门引用,并被评价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历史进步"。随着"零口供规则"的推广,沉默权将成为一种立法趋向,我想沉默权如果被写进法律,那将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革命”。
“零口供规则”的意义,突出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变革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方式,力求创立一种更为客观全面地审查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审查起诉模式。传统的审查起诉方式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鉴于嫌疑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意义,在证据审查中,十分重视口供的作用。这种倾向可能导致侦查中的违法取供,同时口供的易变性也容易造成定罪的不确定与不准确。二是由于检察官所处的控诉立场,易于出现重打击、轻保护,重有罪证据、轻无罪及罪轻证据的倾向。“零口供规则”要求视口供为零,以其他证据来铺垫通往定罪之路。同时,强调对嫌疑人无罪、罪轻辩解意见的听取。这种做法,对于矫正审查起诉中前述两种偏向,是有积极意义的。
这一规则另一方面的意义,是在司法实践中首次承认“沉默权”是涉嫌犯罪的公民可以享有的一种权利。在国内就沉默权问题仍存在激烈争论的时候,它将理论上的某种主张引向实践,具有重要的先导性意义。顺城区检察院通过其具体司法规则作了一项具有象征意义上的宣示,可能将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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