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见费用 > 正文

办案场所规范心得体会范文规范执法办案心得体会(八篇)

本文向给大家分享扬州市律师会见材料相关知识,同时小编也会对怎么确认律师去会见了进行解释,如果能解决您在扬州市律师会见材料方面面临的问题,请收藏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律师会见后哪些不能跟家属说的事情

市院二部疫情期间运用远程系统保障律师会见权
律师会见后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能跟家属说。
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1、担任法律顾问;
2、担任诉讼代理人;
3、担任刑事辩护人;
4、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律师阅卷后家属应该了解什么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律师阅卷后家属该做什么如下:
律师阅卷后家属该等待律师和检察院的处理,刑事案件的卷宗,只有辩护律师才有权阅卷,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阅卷。辩护律师从检察院或者法院复印卷宗后,只能自己查看,不能给被告人及其家属阅卷。这是法律规定,律师不能违反,否则的话,会受到处罚的。严重的话,还会被吊销律师证。
律师阅卷后下一步该做如下工作:
1、阅卷后需要分析案件性质,前往会见了解核对基本证据材料,制定辩护策略.会见当事人了解事件完整过程,搜寻有利证据。查找对应的法律条款支持;
2、研究案卷,确定辩护策略。在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研究完案卷材料后,对全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全案该如何辩护有了初步的把握;
3、撰写并提交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可以就本案事实、证据的有关问题,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等;
4、确定是否申请认罪认罚。
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综上所述,案件只有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拥有阅卷权,在此之前,和案件相关的鉴定材料律师都是接触不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