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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拒绝会见律师 监视居住不让律师会见怎么办

(二)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

律师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意义

法律分析: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1)训诫;(2)警告;(3)通报批评;(4)公开谴责;(5)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6)取消会员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察官与律师是亲属关系

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对手、相互辩论的关系。

1、检察官与律师的性质

检察官就是人民检察院内符合法律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员。

律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律师代表的是辩护人的利益。

检察官的职责:

(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而律师是维护个人的利益者,跟检察官是对应的,律师是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定想方设法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代理人的处罚。

这样以来他们为了各自的工作,利益在法庭上像个两只老虎,拼命对抗几个来回,互有胜负,而在法庭外他们两个并不一定是对敌的,起码个人利益关系来说不那样。

3、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作为控方,其一系列法庭活动首先是证明控方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次是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建议。

检察官在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时可能赞同律师的一部分观点。

检察官拒绝会见律师

扩展资料:

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区别: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在刑事案件中充当公诉人的角色,代表国家和社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他们属于国家司法人员,是公务员的身份。

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各类诉讼,律师不是公职人员,一般没有公权力,只是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检察官与律师既是朋友又是冤家

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
1.检察官与律师的性质
检察官就是人民检察院内符合法律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员。具体来讲,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十二级。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
说到律师人们往往会产生律师通晓法律能言善辩的印象 。律师一次的使用具有广泛性。首先,律师是一种职业,这种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其次,律师是一种身份,是社会对从事律师工作的人的泛称。 就“律师”的本质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3.两者之间的关系
然而,检察官和律师似乎天生就是对手。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他想方设法让被告接受惩罚,吧那些犯罪嫌疑人送到法庭。而律师是维护个人的利益者,跟检察官是对应的,律师想方设法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代理人的处罚,这样以来他们为了各自的工作,利益在法庭上像个两只老虎,拼命对抗几个来回,互有胜负,而在法庭外他们两个并不一定是对敌的,起码个人利益关系来说不那样。要是在法庭以外他们两依然是对敌关系的话那律师不一定能胜得了检察官,因为检察官手握国家政权,律师在他们面前也就是个平民罢了,他们在法庭以外做违规违法的事,后果跟普通人是一样的,检察官并不会因为他是律师而宽恕他的,现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对律师的冲击也很大,律师是市场性的,这就决定了他们为了生存就得接受竞争,有些律师为了生存不惜违规违法来满足其代理人,在此所说的违规违法大多也就是说帮助当事人毁灭,仿造证据,为胜诉而不择手段。在那样情况下律师被警察和检察官送进看守所的例子还真不少。
律师和检察官天生是对手,但并非不可不可调和的“冤家”。检察官不能仅仅以胜诉位目的而是负有“客观性公正”的义务,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因而就不能视律师为“冤家对头”。而律师也不能为追求胜诉而不择手段,律师不仅要遵守法律的底线而且也要做社会良心的代言人,从追求正义的角度,其实检察官和律师是一家人。
要让他们不成为冤家第一个办法是适当的限制检察官的权利,
让检察官的权利与律师达成平衡,让律师在法庭上与检察官真正平等的对抗。检查机官也除了一些保障律师权力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有积极的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律师的权利,但是单单指望这些规定来保障律师权利未免显得幼稚。事实上,律师权利要由法律来保障,,第二个办法是要加强律师们的自律和对律师的外部监督。律师要把尊重客观事实,不毁灭、仿造证据当作自己的职业底线,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律师不能泄露,但没有的事情,律师万万不能编造,这才能改变一些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唯利是图的现象。检察官与律师之间要加强合法正当的联络,如共同交流法律心得,信息交流,共同分析社会动态,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等,让他们少一些敌见这样以来对他们做好自己的工作都有好处。

一般说来,只有在刑事诉讼中两者才可能发生关系,检察官为公诉人,律师为辩护人,检察官追诉犯罪,对犯罪行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是进攻方,律师为犯罪行为辩解、回护,以求得罪轻或无罪的结果,是守方(这与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不同,代理人可以变守为攻,可以提起反诉等等,刑事辩护只能是守,不能向公诉人发起进攻),两者看似不同,但本质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尊严、正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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