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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律师会见看守所 宁夏看守所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记者鲁畅)北京警方再推“放管服”改革便民新举措。日前北京律师远程会见海淀分中心正式揭牌律师在律师协会即可会见部分看守所。

被拘留了怎么取得联系

图为律师在派出所办案区的远程视频会见室里,与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
在看守所拘留一般不能探视,特殊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探视。
一、被看守所拘留能不能探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如果是被拘留在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时,审判之前只能会见其辩护律师,是不能够会见其他人的,此时是不能探视的,但家属朋友可以在规定条件下寄书信、寄衣物等物品以及打钱。在看守所时家属要到判决刑生效后才能探视,如果是已经判决并且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分子,则是可以探视的。
二、去看守所看人需要带些什么东西
1、亲属探视从外面送东西或送钱,如日用品、换洗的衣服、牙膏、肥皂、香皂等东西,必须是看守所下属商店购买的或者经过检查可以递送才行。
2、如果因刑事犯罪嫌疑被羁押在看守所,是不允许人犯与家人会见通信的。
3、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三、拘留所周六周日能探视吗
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但辩护律师可以的探视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
四、异地刑拘怎样探视
1、刑事拘留期间是不允许家属探视的,只有辩护律师才可能会见。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做首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宽胡袜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5、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慎激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家属看守所会见会录音吗


家属会见通知书由在押人员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看守所邮寄给家庭;在收到《家属会见通知书》后,家属便可以准备前往看守所探视在押人员。
会见在森穗押人员必须持有看守所发出的《家属会见通知书》和户口本或本人身份证,按照看守所寄出的《会见通明春改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办理会见手续后方可会见。在会见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探视过程中,有几点需要明确:
一、会见时严禁谈论案情和串供,不准使用暗语、土话或者方言进行交谈,不准互相传递书信、字条等物件;
二、禁止拍照、录音和录像,不准携带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或者利器进入监所大院;
三、严禁向看守所工作人员递送礼物,否则有可能被指控行贿罪;
四、会见时应当保持严肃气氛,不得大声喧哗或者哭闹,否则可能会被看守所中止会见;
五、每次会见一般不超过15分钟,参加会见的家属一般不超过3人,节假日和下班时间一般不予会见。
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激判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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