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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 扬州市律师会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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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帮当事人递交哪些材料给被告

市院二部疫情期间运用远程系统保障律师会见权
发生法律纠纷时,很多人都会从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是委托律师来争取自己的利益,那么刑事诉讼律师材料需要哪些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为您整理的刑事诉讼律师材料需州唯肆要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刑事诉讼律师材料需要哪些?
      1、拘留或逮捕通知书
      亲属委托律师时,将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直接交给受委托律师,以便使得律师能够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的罪名。举个例子,同样是在网路上参与赌博被抓,是犯了普通的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后者比前者的罪行要大得多。当然没有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也不影响委托辩护律师,但是一旦有,会见律师的时候一定要带好,因为委托人毕竟没有研究过法律,分不清此罪与彼罪。
      2、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
      委托人的身份证是必备的,这涉及到律所受案登记的程序,不知道委托人的身份情况,有哪个组织敢随便签订委托合同,况且是敏感的刑事案件?身份证在当前是人们的重要证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更是重中之重。户口簿在有些地方的看守所是必须看的,因为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只有亲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所以尽管您想为朋友两肋插刀帮他一把,在委托律师时也要将他的亲属带来。户口簿是亲属关系的最好证明,因此携带户口簿前来与律师面谈甚好。
      3、侦查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号码
      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在侦查阶段,律师第一次会见时,看守所要求提供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然后侦查人员会联系办案人员问询是否允许会见。如果没有侦查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看守所不允许会见,那样还得跑腿,很不方便。因此,亲属在与律师见面前到公安机关将办案警官的姓名、电话号码了解清楚,也便于律师及早见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4、钱款、衣物
      这里指的钱款不仅仅是律师辩护费,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费。因为家属远道而来根本不清楚看守所在什么地方,可以随同律师会见一起去看守所将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钱款、衣物存上山慎,省去诸多麻烦。
二、刑事案件再审期限是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刑事诉讼哪些案件需要再审?
      (一)一审都应当开庭审理。
      (二)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提起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
      1、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册轿
      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违法法定诉讼程序的倾向,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二审需要对事实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判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以上就是由为您整理的刑事诉讼律师材料需要哪些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带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时必不可少的,还得带侦查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号码和拘留或逮捕通知书等一些材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辩护律师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是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是可以的,此时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证明、委托书。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需要时,可以到法院、检察院申请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的。查阅卷宗时,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函)及委托书等材料。
一、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可以吗?
      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是可以的,此时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证明、委托书。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需要时,可以到法院、检察院申请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的。查阅卷宗时,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函)及委托书等材料。
二、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哪些案卷材料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规定辩护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后可查阅、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而不再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从而为律师及时了解全案事实,掌握全案证据提供了便利,为律师高效、便捷行使辩护权提供了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岩誉隐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虚备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说,律师在案件到了检察院后,就可以查阅、复制所有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如此规定,有利于律师及早了解指控所依托的证据体系,有充分时间去应对。新刑诉法的这一规定使律师能更有效地行使辩护权。
      2、确立了律师申请调取未提交的有利证据的权利。即“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从司法实践中看,调查材料,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不能查阅、复制;如果涉及个人隐私,可以查阅,但必须保密。
      另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等等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复制。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6日出台《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对有关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出规定,并自7日起施行。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粗厅
      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四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
      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是必不可少的,在按的侦查、审理阶段,律师是可以查阅卷宗的,但是必须要带齐相关的材料,并且并不是所有的卷宗都可以随意的查看。查看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复制,但是不得带走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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