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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谦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若干思考中华人民共(律师会见嫌疑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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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流程

北京试点律师派出所远程会见嫌疑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阶段办理以下手续:首先应当携带好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然后向看守所提出会见申请,看守所核查后安排会见。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问题25: 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该如何进行?
        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按七步法进行:
        第一步,说明来意。向当事人告知律师是何人委托,为何委托,委托的过程,向当事人介绍身份,消除当事人的戒备心和焦躁感,建立信任。
        第二步,告知风险。告知当事人在会见的过程中存在的哪些风险。比如说,侦查机关可能存在监听的情况,提醒当事人要谨慎发言,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产生更加不利的后果。
        第三步,提供充分的法律咨询。围绕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所处的诉讼阶段进行全面的解释。既包括实体上的解释,也包括程序上的解释。实体上的解释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相关规定。程序上的解释包括诉讼期限、证据规则等。如果程序和实体法律没有解释到位,当事人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辩解,不利于案件的辩护。
        第四步,询问情况。了解当事人原来的笔录是如何做的,而不能直接问其案情,万一当事人讲了真实情况,但并未在侦查机关处予以交代,后由于被录音而突破口供,当事人就会怪罪律师。所以,律师要先询问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笔录是怎么做的。
        第五步,全面分析。围绕当事人的笔录,提供详尽的法律分析,对案件有利结果和不利情形都应该分析到位,讲深讲透。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应与当事人核对是否有辩解没有被记入笔录,以及是否有新的辩解。
        第六步,提出法律服务方案。告诉其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律师应当做什么,家属应该做什么,当事人本人又应当做些什么,一些有利的情节要怎么样去坚持,不利的一些事实和情节,要怎么去解释,这些都应该讲解到位,与当事人商量,直到当事人认可为止。
        第七步,解决其他问题。比如说当事人还有什么话需要转达给家属,生活上有什么需求,在看守所钱够不够用,衣服够不够穿,公司及家庭事务有无嘱托等等。这些工作,律师都应该在会见时耐心地询问和听取,以体现到位、贴心、细致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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