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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阅会见登记本(律师会见笔录注意事项)

拘留期间可以探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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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拘留所可以探视。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逮捕期间律师可以会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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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应该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了,
这个期间聘请律师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被公诉的罪名案卷的材料等内容。
也可以到公安机关调取讯问笔录等案卷材料。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收案
第四十条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有关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五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会见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第四节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第五十条 经本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事先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第五十一条 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第五十二条 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 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原料;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 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第五十六条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第六十条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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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有关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五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会见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第四节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第五十条 经本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事先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第五十一条 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第五十二条 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 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原料;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 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第五十六条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逮捕令下来后律师要做的工作是什么

检察人员及时记录形成了意见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字确认记录在案
逮捕后,聘请律师可以代为探视,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和办案机关沟通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申请取保候审。这应该属于第一个阶段。目前,案件材料还是看不到的,因为还在侦查期间。目前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具体结果,还要看具体案情和律师辩护情况。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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