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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执法的标准 妨碍律师会见权行为

新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不失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一项巨大进步。法律规定律师的通信、会见不被监听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既要保。

对律师权利有哪些影响呢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剥夺嫌疑人与律师会见的权利)
我简略地回答下你的问题: 一、律师的权利: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 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一、阅卷权 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一9吧一年四月二漆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中国人或民事案件的中国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二)、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 (三)、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 (四)、保密。 二、调查取证权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三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一)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二)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第三漆条规定:(见上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三、会见权、通信权 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中国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四、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一)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 (二)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中国,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 (三)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四)改期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也要为律师留出适当的出庭准备时间。 5、拒绝辩护权与中国的权利 是指律师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中国人的权利。 (一)律师在辩护或中国活动中都可以行使拒绝权。 (二)律师有权行使拒绝辩护和中国权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④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如律师因生理和精神状况破坏了律师中国该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师人格的,严重破坏了二者之间的诚信关系的。 陆、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二)、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即在法庭上,律师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四)、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律师的辩论权是指律师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的问题、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的权利。律师通过行使辩论权,提出和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帮助法院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5)、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 漆、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获得包括起诉书、抗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吧、代行上诉权 是指律师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代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一)律师的上诉权基于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 (二)律师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仅为代行上诉。 9、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漆5条的规定,如果律师发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律师的义务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义务既包括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也包括律师从事业务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 (一)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 即法律对有特定身份的律师所施加的一定程度限制其执业自由的义务。 ①《律师法》第三陆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中国人或者辩护人。 ②《律师法》第一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③根据一9吧5年5月三日司法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的精神,律师是各级人大代表,但不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则可以执行的律师业务。这条规定主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际上许多国家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二)、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律师法在律师应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 一、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中国。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中国。(第二9条,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中国) 二、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中国人。 三、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四、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三)、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 一、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二、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三、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辩论和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同时律师也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按照诉讼法、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仲裁活动。 (四)律师的其他业务 律师法还规定了律师的其他义务。 一、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这一禁止性规定,既是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也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二、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即不能跨所执业,包括不得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执业。 三、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第二四条) 四、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律师的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应当就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交纳个人所得税。 5、加入律师协会并交纳会费。 陆、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南通海门看守所会见律师费用标准,看守所律师会见费是多少?
问题一: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我简略地回答下你的问题:
一、律师的权利: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
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1、阅卷权
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
(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
(4)、保密。
2、调查取证权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见上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3、会见权、通信权
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4、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
(2)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
(3)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4)改期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也要为律师留出适当的出庭准备时间。
5、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
是指律师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
(1)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活动中都可以行使拒绝权。
(2)律师有权行使拒绝辩护和代理权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④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如律师因生理和精神状况破坏了律师代理该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师人格的,严重破坏了二者之间的诚信关系的。
6、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2)、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出示的物......>>
问题二:简述律师对于当事人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可从事如下工作。
《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问题三:委托律师的责任和义务? 您好,
请问您是哪个城市的,如果要委托律师的话,尽量电话沟通或者当面沟通,好了解律师的状况也方便律师了解案情。
问题四:律师对委托人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29条,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问题五:委托律师需要什么证件 正式聘请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人,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方可成立。这些手续主要是: 1、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接受聘请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 2、如代他人聘请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有关委托聘请律师的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方可接受聘请。 3、交纳聘请律师费。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收费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费用。当然,对于确实无力交纳律师费用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减、免费用或者尽量少收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目前,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聘请和自行收取费用。要请律师必须到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手续,这才是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和正规的律师,您的权益才会受到保障。
问题六:执业律师有哪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几项权利:1、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2、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4、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6、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一方代理人,享受当事人委托或授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7、律师有获取承办案件的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二、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同时履行以下义务:
1、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4、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一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7、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问题七: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主要有以下条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义务主要有以下条款: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问题八:律师应尽到那些义务与职责 律师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切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代理的原则是;1根据事实,2.依据法律,具体的职责:调查、取证、提交法律文件、出庭
问题九:委托律师代理应该注意什么? 一、及时聘请遇到法律问题应及时聘请律师。一方面,律师会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些当事人存有侥幸心理,不愿请律师,待到事态不可挽回时,再请律师。此时往往由于证据难以取得或已遭到破坏,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已经进入某一特定诉讼程序,律师已无能为力。二、审查资格律师应持有由省、直辖市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应有省、直辖市级司法厅(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律师行业规则规定:律师名片除应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外,还必须印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号码。名片上没有执业证号的,请注意用上述方式落实是否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律师行业规则还规定名片上不可出现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如名片有禁止的内容,请你细心辨认,以免上当。三、了解机构首先,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考察律师,一是注意在与律师的面谈过程中,如果该律师能详细地了解案情,分析出案情的关键所在及潜在问题,指出解决问题的粗略方案,这样的律师就可以考虑聘用;二是要认识到法律服务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有其自身的特性,所以,律师的职业道德非常重要。负责的、有敬业精神的律师,通常会仔细询问、了解案情,也会认真向委托人解释有关签订聘用律师合同的情况及收费状况,并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考虑、选择。其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一个运转有序、管理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所以,请律师应该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在律师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二者中,委托人首先应当考虑的还是律师即案件的具体承办人的情况,对承办律师的选择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委托人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指派自己指定的律师代理自己打官司。四、怀疑承诺一是要注意不要聘请拍胸脯的三包律师。打官司本身就是风险极大的活动,没有绝对的胜败。二是要注意不要聘请关系律师,法官大都为人正派,不会因为关系或小小油水就不顾饭碗跟你冒风险的。五、签订协议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一是对聘请律师费用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分别是多少,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发票。二是授权应明确。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不明确授权范围。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六、慎重付款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深信不疑,只要律师要钱,他都毫不在乎,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请办案人吃饭和找人疏通关系等活动费用更是大方,往往倾其所有。一旦官司输了方大梦初醒,直呼上当,后悔莫及。因此,对律师索要的按规定应收取的正当费用以外的所谓活动费一定要加以拒绝。七、理解律师律师独立于委托人,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力所能及地帮助其委托人。不要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律师身上,特别是目前在我国还不能根除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非法治环境的现实状况下。
问题十: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诉讼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律师法)、《行政诉讼
法》所直接欢予律师的权利。这部分的权利主要有:①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②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这两种权利原告并不享有,它是基于律师的特殊身份并为其能顺利开展业务工作所专门授予的。二是原告的委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原告人可全部或部分授予律师。
(1)起诉权。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且这种争议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标准时,他有权向有管输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上诉权。原告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在法定的期间内也可以上诉。
(3)申请回避权。原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中请回避。
(a)参加法庭辩论等。
在上述这些权利中,有些诉讼权利的行使关系到原告的实体权利,如起诉权、上诉权等.这些权利可称之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有些权利则不直接涉及原告的实体权利,如申请回避权.这种权利可称为“纯粹的程序性权利”。行政诉讼中原告与律师的代理关系一旦成立.代理律师即享有“纯粹的程序性权利’。至于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是否享有原告的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则要看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对代理律师有特别授权。
(二)行政诉讼被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中的一大特征就是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被指控的行政机关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相比,行政诉讼中的委托人、被代理人总是一致的、同一的,都是被控告的行政机关。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人、被代理人则有时并不是同一人,如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人可以是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则是当事人。
由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人―行政机关在诉讼前的行政管理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了某些限制。在这一点上,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诉讼权利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存在明显差异的。同样,被告的代理律
师在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时,其诉讼权利当然也受到了一些限制。具体如下:
(1)代理律师没有起诉权。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只能居于被告的诉讼地位。故作为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当然也不享有起诉权。
(2)代理律师没有反诉权。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提起诉讼之前,以及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就已经开始执行,因此他不可能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反诉请求。
(3)代理律师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来作出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是在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进人行政诉讼阶段后,也不能再行收集证据,尤其是向原告收集证据。对此,《行政诉讼法》第”条
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也当然不得享有收集证据权利。
(a)代理律师没有和解权。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机关不能享有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而与之和解权(行政畏权赔偿案件除外),代理律师也不可能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