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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股东会见证(律师见证费用)

召开的是“股东会”,股份开的是“股东大会”。召开股东会,并不需要律师到场见证,法律法规也无强制性规定。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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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2023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一节 控制方法
第二节 控制流程
第三节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和披露
第七章 附则
1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
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六条 公司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
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
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
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八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
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公司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
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公司经营
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
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
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一节 控制方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
控制与检查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
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重大风
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二十四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是指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
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
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授权审批控制是指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
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实行集体决
策审批与联签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会计系统控制是指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公司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财产保护控制是指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
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公司须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预算责任主体在预算管
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营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
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
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
内部各预算责任主体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
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
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
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节 控制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的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
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投
资与并购、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担保、税务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成本
费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及公司层面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销售与收款流程:包括销售政策维护、客户资质与信用管理、
销售价格管理、订单处理、运送货物、开出销售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收
到现款及其记录等。
第三十四条 采购与付款流程:包括经营品种规划、供应商选择与评估、供
应商资质管理、采购价格管理、采购申请、处理采购单、验收货物、填写验收报
告或处理退货、记录应付账款、核准付款、支付现款及其记录等。
第三十五条 存货管理流程:包括库存策略、库存周转、物流管理、隔离品、
赠品管理、召回管理、进出流转日常管理及盘点管理等。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流程:包括经营品种资料审核、供应商资质审核、药
品出入库管理、采购换退货、近效期、滞销药品分析、药品日常养护、隔离与报
损(溢)样品、物流、客户资质审核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职责分工与授权管理、项目决策控制、
项目概预算控制、项目价款支付与工程实施控制、项目竣工决算控制等。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流程: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自建、购置、
处置、维护、保管与记录等。
第三十九条 投资与并购管理流程:包括选择并购目标、评估投资回报、开
展尽职调查、签署合作协议、整合并购对象等。
第四十条 预算管理流程:包括预算组织机构设立、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编
制、预算分解、预算跟踪分析、预算考核等。第四十一条 资金管理流程:包括筹资计划拟定、筹资计划审批、筹资计划
实施、筹资协议签署、筹资偿付、筹资合同管理,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等。
第四十二条 担保管理流程:包括担保计划拟定与审批、担保申请与执行、
担保记录与期后跟踪、监控、担保期满管理、担保执行分析等。
第四十三条 税务管理流程:包括税务筹划、发票管理、税务计算与分析、
纳税申报与缴纳、汇算清缴等。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流程: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科目维护、
会计凭证管理、财务报告与披露、关联交易、会计资料管理等。
第四十五条 成本费用管理流程:包括成本费用预算控制、成本费用执行控
制、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分析与考核控制等。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包括人力资源预算管理、人事及信息管理、
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培训与发展管理等。
第四十七条 信息系统管理流程:包括信息战略与规划、信息组织架构与职
责分工、信息风险评估和监控、信息项目新建和信息系统更新、信息访问安全、
计算机日常维护和硬件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层面管理流程:包括董事会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反舞
弊机制、内部审计、权责分配与授权、子公司控制、重大风险预警与突发应对等。
第三节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
一、对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
控股子公司股本结构、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活动:
(一) 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
选任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二)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 制定控股子公司的预算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 制定母子公司业务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政策及程序。
(五) 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
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处置)资产、对外担保 、重大筹融资等。
(六) 定期取得控股子公司月度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控股公司实施定期内部审计,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
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要求,
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二、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按关联交易制度规定,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管理层对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权限、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回避表决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
定,确定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
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
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
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
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
交易对手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 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
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三、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
关于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
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
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竘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
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
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六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
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执行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规定。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
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确保
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五、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对
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
使。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指定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
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
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与程序。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八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
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规定,规范
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
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如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
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
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
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公司不得将资金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八十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附属公司的非经营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不得以前清后欠、期间发生、期末返还,通过非关联方占用资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变相占用资金。公司财务总部和监察审计总部应分别定
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附属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附属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的流程进行管理。
第九十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
处理和传递程序,建立明确的管理报告体系,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
有效运行。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
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公司获得内部信息的方式是:财务会计资料、经
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公司获得外部
信息的方式是: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
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
第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职能部门须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
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
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
会和经营层。
第九十五条 公司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
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公司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
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
定运行。
第九十六条 公司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
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
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公司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
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 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等;
(三)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 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九十七条 公司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
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公司有效掌
握信息的重要途径。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和披露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
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
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律师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

有理吗?见证律师对股东会
律师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一:法律分析
但是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话是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律师成为公司的股东必须购买公司的股份,或者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需要支付对价,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专职律师可以作为股东(投资人)、独立董事,但不能作为专职董事、监事和法定代表人。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仅是司法部的一部部门规章,是适应当时律师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要制定的,因而有着其局限性;而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并没有限制律师个人从事商业性活动。
二: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三:内容补充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四:依据分析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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