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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内容告诉家属 律师查阅会见登记本

“多带一支笔、多带一张纸、多带一本法条、多留一点心、多作一点记录”这些使我们明白不注重细节的律师注定不会成为一名好(成功的)律师;省律协刑事专委会主任徐宗新律师从刑辩律。

法律分析: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期间,是不允许家属探视的。违法人被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期间,允许家属探视的。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律师如何查个人财产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具体的法律法规如下:

《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查阅会见登记本

《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  

(三)调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  

(四)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进行,且应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持令人应与调查令上载明人员一致。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调查。  

持令人应当正确使用律师调查令,并客观地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调查结束后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律师调查令的,应当于有效期限届满前,将律师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  

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律师调查令回执或者律师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于律师调查令期满后七日内向持令人催交。  

律师怎么查财产

你好,本人律师,个人总结一下律师了解当事人财产状况的几种途径。(一)房子。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函,调查函中写明了查询谁的房屋登记情况,由律师携律师证前往房管局查询,房管局当场查询。若无房屋登记信息,则口头告知无房屋登记,若有,则房管局会打印登记信息并盖章,具有法律效力。(二)车辆信息。和房屋一样,由律所出具调查函,律师携证前往车管所查询。(三)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在实践中比较难查询,不同于汽车和房屋。因为房管局和车管所是国家设立的单位,而银行不是,银行一般都不会认可律所的查询函。那么,一般要先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的数额尽量写大一点,保全完毕后法院会告知你保全情况,那么你就会知道对方存款情况。若需要打官司就可以直接立案,若只是查询不打官司,那么等到十五天后保全就会结束,对方的账户恢复正常。不过,保全需要交费。不过,查询的目的必须合法,不能通过查询他人财产状况的方式进行违法活动,在此提醒各位,遵纪守法。望采纳!

律师如何查个人财产

律师的权利是法定的,《律师法》赋予了其权利: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调查与取证的方式、方法、手段是个体行为能力,根据其的法定权利、社会活动能力、办案的艺术、社会知悉与交际水来确定,没有一概的程序与规范规则,只要不是法律所限制的方法方式都可以采用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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