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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问题而言,在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时候,是否需要给嫌疑人使用警戒器具,需要根据所涉案情去决定。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
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是否应当加戴戒具的情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如果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 动、脱 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 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 行 凶、暴 动、脱 逃、自 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 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看情况。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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