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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背后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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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事件”真实经过
马晓军
第一部分:案发前后
09年11月22日晚七时许,我与李庄到达重庆,龚刚华的司机王Y把我们接到五洲大酒店,没多久龚刚华来了,他对我们说稍后一个本地律师过来,此人以前在公安,和专案组的很熟。过了一会,吴JY律师到了,他透露了一些龚案消息:警方曾经两次移送到检察院,都被退回,这次不知为什么又起诉了,他拿出了一份通过内部搞来的《起诉意见书》让我们看,还神秘嘱咐,注意保密。这次谈话约凌晨一点结束。
23日早餐后,我们来到重庆一中院,书记员告知正在开会,让我们各自报出手机号码,进行登记,然后让回去等通知。李庄告知我,办理涉黑案子都是这样,是为了监听。下午四时许,我们接到书记员来电,通知第二天过去。
中午,我、李庄、吴JY、龚刚华、龚云飞、王Y、曾L、袁J一起在五洲大酒店吃饭,席间我们看到了央视关于龚案的报道。电视画面中,龚刚模被两个警察架着,走路一拐一拐的,显然有伤,当时吃饭的几个人都看到了这些画面。(可调央视视频资料)
24日上午,我们再次来到一中院,向书记员递交了委托手续,复印该案案卷,但与新闻报道的龚案2200份证据,109本卷宗相差甚远,总计只有两公分厚。李庄当场提出质疑,书记员说检察院就移送了这么多,想复印其他案卷你们就去检察院(当时她对前来复印案卷的其他律师也都这样讲)。由于复印案卷的律师比较多,书记员让我们下午过来拿案卷,我们只拿了《起诉书》就回到了酒店。拿到起诉书,李庄边看边说:怎么这么多罪名啊,龚刚华没说实话,原来告诉我只有一把枪,三个同案。
第一次会见
24日下午一上班,我们拿到卷宗后,李庄向陈YP庭长申请延期审理,遭拒。之后,我们就前往江北区看守所。车上,李庄快速翻阅卷宗,让我把龚的口供单独找出来递给他,他拿过去和起诉书对照,当时,李庄看出有明显的诱供(详见龚案侦查卷),15时左右,我们来到看守所,告知必须有专案组陪同才能会见,李庄当时就急了,指责看守所说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12月7日就要开庭了,案子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你们公安无权限制律师会见,耽误开庭你们要负责等等。但无济于事,我们只好上楼找看守所领导和驻所检察官,但都没有找到。只好等待。专案组人员到来后,李庄与朱my律师又同他们争论,李庄的情绪很激动,大声斥责专案组,当时很多律师都在场,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最后,我们只好在警方监视下开始了第一次会见。
李庄先介绍了身份及委托经过。接着他问龚一些被抓经过和和审讯的情况,龚说:“6月份被抓,先关到南川看守所,8月份转到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11月22号才关在江北看守所。”李庄又说:那就是说,你前天才来到江北看守所,整个侦查、起诉两个阶段的半年时间都没有在这儿,你以前见过律师吗?”龚回没有。
李庄指着龚的口供问:“你口供中承认自己是黑老大,这儿有你的签字啊”。龚表情十分痛苦的说:“是我的签字,可我的口供都是他们事先编好后逼我签的,我要是不签字他们就打我、吊我。”
李庄指着身边的一位监视会见的警察问:“他打你了吗?”龚说:“他没有。”李庄再指另一位警察问:“他打你没有?”龚颤微微地说:“他、他没有打我,但打我的时候,他在场。”李庄仔细查看了龚两只手腕上的伤痕。
之后,李庄说:“开庭时我会申请法庭为你进行法医鉴定,申请延期审理。”龚说:“要是他们不同意怎么办?”李庄说:“如果那样,我就罢庭,不再继续辩护,法院就会休庭。”这时,站在身后监视的警察说:“你走了,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律师啊,你以为你走了庭就不开了吗?”李庄转身对这位警察说:“法院指定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于是,李庄让龚在委托书上写到‘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其他辩护律师’,龚说不会写,李庄让我写好,让龚抄在委托书上。李庄还告诉龚:开庭时,我会提问你,你要大声的把被打的事情说出来,用肢体展现出来。说这些话时,警察就站在旁边,并没有制止我们。
这次会见,我用手写记录,李庄用电脑,抓我时,这些会见笔录都被公安扣押了。我向公安索要扣押清单,负责记录的警察叫陈MC没有给我。
这次会见大约有1小时左右,在会见过程中,李庄拿着樊奇杭的笔录就有关细节与龚核对。会见后,吴JY、龚YF开车过来接我们,之后,到陶然会馆吃饭,席间,龚刚华说:具内部消息,我们都被监控了,一定要小心,并且告知李庄:甚至你们都不能带着卷宗走出重庆,李庄非常不以为然。为电话保密起见,龚云飞还给了李庄几个新买的手机卡,让他联系案子时使用。
11月25日,我和李庄在酒店整理案卷没有出门。
第二次会见
通过阅卷,李庄将几十个有关疑问输入电脑,准备提问龚刚模,26日上午九点左右,我们第二次来到江北看守所,干警告知还得等专案组警察陪同,否则不让会见,李庄又和他们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李庄上楼找看守所领导,看到了周副所长,周称这是公安局的命令,没办法。等到大约10点30左右,专案组才到,一同监视会见。李庄与龚谈话,我用手写记录,为了便于监听,防止我们和龚交头接耳,龚身后的警察还将其身后的椅子又往后挪了挪,加大了我们和龚之间的距离。
当着警察的面(就是在我“监视居住”期间,该警察曾经多次强行查我爱人的通话记录),李庄对龚说:“我看了从法院复印的案卷,你私藏枪支、行贿等都是事实,你肯定是有罪的,开庭时对于这些指控你必须承认。”龚说:“我承认我私藏过枪支,也行过贿,但是我的确不是黑社会的老大,也没有叫他们杀李明航啊。”
李庄说:“在你的口供中发现9月30日与10月8日的口供大部分是复制的,连其中的错别字、病句、标点符号、方言都一样,我把其中相同的地方都标出来了,这显然是电脑粘贴的,要是按笔录中的内容,你就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详见龚案侦查卷)龚说:“我也知道笔录中的事大部分与我无关,都是他们事先编好笔录让我签字,我要是不签,他们就一直折磨我,我实在是被逼无奈才签的啊。”此时龚刚模的情绪有些激动,说话的时候都有些哽咽。
李庄问龚:“你说你被打、被吊了,他们在哪儿、用什么方法打你、吊你。”龚说:“当初抓我后,关在南川看守所,在那里没有挨打,从南川看守所转来后,当天就只在江北看守所办理了入所手续,一天没住,就把我拉到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了,我是在那里挨打的……,吊了我八天八夜。”李庄惊讶地问:“八天八夜,那手腕不就物理性断裂了!”龚回“是在八天之内发生的。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脚尖可以踩到电脑桌上,但脚跟够不着……吊我的叫彭w、打我的叫张k。吊的我大小便失禁,那些粪便顺着裤腿往下流,叫彭w的警察放我下来,令我手捧大便到卫生间,再脱下内裤擦地板,之后裸体继续吊我。刑警支队的一个姓何的支队长从门口经过,看到后还训斥彭W‘太不像话了,赶紧穿上衣服’,彭W放我下来,叫我穿上刚刚擦过地板的内裤,继续吊我。在铁山坪有一男一女两名医生一个姓王,一个姓唐,他们都为我治过伤。”
最后,李庄嘱咐龚:“将来开庭时,知道的就知道,不知道的就回答不知道,不要怕”此次会见大约有1小时左右。
12月2日上午,李庄电话中说,30号那天重庆一中院陈YP打他电话,希望庭前沟通,北京律协也督促他开庭前与法官交流一下,李庄答应他们最迟12月2日晚到重庆。
遵照北京律协的指示以及陈YP庭长的邀请,我们于12月3日上午9点多,来到了重庆一中院一个会议室。在场人员有我、李庄、陈YP庭长、李副院长、张H法官和另外一位领导。李副院长要求我们配合12月7日龚案的庭审,确保审判顺利进行。李庄说以下几点:没有证据目录;不能合法会见;起诉书缺页;口供之间,标点符号、错别字、方言雷同(详见侦查卷);复印的案卷与报道的情况相差甚远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怎么配合啊。并简单举例了他在辽阳市代理朱LY涉黑案因不能合法会见而导致延期开庭的案例。这期间,李庄言辞激烈,情绪有些激动。后来,书记员又给我们复印了证据目录,补上了起诉书缺页,领导们承诺一定协调有关,尽量保证律师的合法会见,同时声称,看守所不属于我们管。此次谈话一直进行到中午近一点了。临分手时,李庄问:12月7日的庭审还能否进行,法院要我们回去等通知。直至晚上11点左右,李庄仍在给陈庭长打电话,陈庭长说领导正在开会研究,让我们继续等通知。
第三次会见
李庄嘱咐我,为了防备12月7日仍然开庭,我们必须做好开庭准备。4日上午,我们第三次来到江北看守所,又遇会见受阻,看守所仍然要求有专案组陪同,李庄当即电话陈庭长,如果还是监视会见,12月7日肯定不能开庭,陈答应马上协调,2分钟左右,陈庭长回电,你们现在可以不受任何监视的会见了。但看守所还是不理我们,声称法院指挥不了看守所。
一个小时后,专案组到来,我们开始会见,在会见室内外,都有专案组警察监视,此次,李庄与他们发生最为激烈的争吵,期间,李庄用手指着一个叫张K的警察说,你是重庆最大的冤假错案制造者……你已经是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了……你将来要买单的……你出去!争吵中,进来一个年龄大的警察将张K替换走了,但张K仍然在门口往里面张望。
这次监视下的会见约1小时20分钟左右。我用电脑做的记录。
12月5日下午,吴JY来到酒店,他说:“我已经找到了为龚刚模看伤的医生”,李庄说:“你做做工作,看能不能让他们出庭作证。”吴家友说:他们还要在重庆混,不可能的。”李庄说:“那你能不能给我安排一下,我见他们一面。”吴家友说:“尽量吧,不知道人家愿不愿意见你。”
晚上九点左右,一中院书记员来电话通知7号不开庭了,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当即,李庄对我和龚云飞说:赶紧收拾行李,我们很有可能被抓,这儿非常危险,咱们去成都,我们连夜开车上了成渝高速,李庄驾车,临行前,李庄还给一个记者通报了这里的危险。
12月6日凌晨一时许,我们到达成都,李庄的朋友为我们安排在凯宾斯基酒店。在酒店李庄分析龚案可能出现的后果:1、重庆方面抓律师。2、把龚案退回补充侦查。3、把龚刚模的名次往后移。4、……。他分析抓律师的可能性最大。
12月7日下午,李庄让我回重庆一趟,通知龚开庭日期有变,安慰他一下,顺便回酒店的房间看看,有无公安局去过的迹象。龚云飞也担心龚刚模被自杀、被躲猫猫等,我就和龚云飞包了一辆出租车回到重庆,在傍晚时分,我将起诉书复印件交给了李庄指定的记者。当晚,我仍住在五洲大酒店。
12月8日上午,龚云飞找了万贯律师所廖CQ律师,陪同我一起去看守所会见了龚刚模,我还让龚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保证如实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不自杀、不自残(抓我时该保证书也被公安扣押)。一是弥补以前会见笔录没有龚刚模签字;二是稳定他的情绪。下午,我和龚云飞一起乘动车返回成都。
12月11日上午,李庄接所里通知,要求尽快返京。
12月11日晚上,李庄来电告知我,他接到陈庭长的电话,说龚刚模情绪不稳,要求会见律师。因为14、15两天他在最高院开庭,他让我明天去会见龚刚模,并叫我先联系龚云飞,我给龚云飞打电话,始终未通,最后接电话的是龚云飞爱人,她说龚云飞被公安局带走了,我当即告知了李庄。
以上是我与李庄代理龚刚模案的真实经过,我也是这样向重庆市公安机关第一次陈述的,但他们根本不听,逼迫我在他们编好的笔录上签字。
对我的审讯
2023年12月13日我被重庆警方抓捕,当晚把我关押在北京朝阳区看守所(一夜未眠),14日10点左右,重庆警方押我飞往重庆,下飞机后,先对我照相,后来,向对付恐怕恐怖分子一样,给我戴上黑头套,把我弄上汽车,开了很长时间,我也不知他们要把我带向那里。
汽车停下,我被带到一个建筑物里面,后来才知道这里是江北看守所,到达看守所之后,他们马不停蹄的对我进行连夜审讯,时间一直持续到16日上午10点左右。在此期间,没有睡眠,吃一些监室里面的剩饭,专案组问我与李庄三次会见的过程,我说:“会见时你们在场,又有监控录像,干嘛问我啊。”审讯人员说:“我们有录像是我们的,现在是叫你说”。在长时间讯问无果的情况下,警方拿一沓材料给我看,并说这是根据监控的同步录音录像整理的材料。还让我看龚云飞的笔录,说他们都招了,给我施加压力,之后,又来了一位领导模样的人,旁边的人介绍:这是我们公安局政委,政委讲:其实你没有事,说完就放了你啦……。由于连续90余小时没有睡觉,神志不清,在加上他们的高压威胁等,我被迫在他们事先编好的笔录上签了字,他们还不让我修改。
他们还逼我给全国律协写一份致歉信,内容与吴家友的致歉信大概相同。同时承认“我没有对李庄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制止”等等。
12月18日,警方提讯:“现在对你进行录像,这是你前几天的笔录,你看一下,一会录像就按这上面的内容说”。因为是他们编的,我很难记住,就说:“这么多东西我记不清楚。”他们说:“你先仔细看看,录像时我们会给你提示的。”就这样,在逼迫和提示下,对我进行了录像。
12月24日,警方提讯:“你爱人要求律师会见,我们的意思是免了”。由于十几天没有外界消息,我十分急迫的说:“请律师会见,是当事人的权利啊”。我们争执了很长时间,但最后他们还是逼迫我给爱人写了一封信,大致内容为建议她不要请律师会见了。
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真相
李庄案一审开庭前的一天,警方再次来提讯,对我说:“隔壁屋里就是江北法院的法官,你过去就对他们说你不愿出庭作证就行了。”见到法官后,他们给我一份《出庭作证通知书》并给我做笔录,问我是否愿意出庭作证,虽然我内心想出庭作证,但由于害怕他们对我用刑,就违心的说了不愿意。但是,我要求法官在笔录上多写了一句:“详见三次会见笔录”这样我就回监室了。
没一会,专案组又把我从监室里提出来,严厉呵斥我:“你怎么回事,不是说好了,只说不愿意出庭就行了,干嘛说那么多啊,过去,重新写一份。”于是,他们又押我回去,法官又重新给我作了一份笔录,笔录内容大致为:没有受胁迫,不愿意出庭作证,该笔录内容属实,去掉了刚才“详见三次会见笔录”的内容。
第二部分 所谓被“监视居住”期间
2023年1月8日晚11点左右,专案组让我看手机新闻,对我说李庄已判两年半,你们肯定是有罪的,但是你还年轻,跟李庄不一样,所以我们准备对你进行监视居住,让你爱人过来陪你,你写一下保证书和悔罪书,我就按他们的要求写了。1月9日上午11点左右,警方把我带出看守所。
1月9日中午12时许,我被押解到一个居民住宅区,下午两点左右警方让我与爱人通话,她接到电话后,表示马上过来。但是两个小时后,在我爱人赶往重庆的路上,他们又表示不让我爱人过来了,在我的苦苦哀求下,他们勉强同意。事后,我爱人告诉我,她也哀求了警方很长时间。
10日凌晨一点左右,我爱人到达我所在的居民楼,刚进房间,我爱人的手机就被一个警察强行没收了,并严厉告知禁止跟外界联系,不要告诉外面这里的情况。
同日,警方逼迫我爱人写了在“监视居住”期间自愿陪同我的《自愿书》,大致内容为:在马晓军“监视居住”期间内,自愿陪同。同时,他们还叫我写了在“监视居住”期间申请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大致内容为:在监视期间内,为了本人安全,申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对我进行保护。如果不写,肯定就不让她在这里陪我了。
警察二班倒,每班三人,对我们夫妻进行24小时监控,不让回去,也不让我们单独行动,一切要在他们的控制之下。其中一班警察叫王J、刘ZY和一个姓邬的、另一班有匡W、陈MC、唐Y还有姓项的、姓郭的(有替换)。
1月13日晚上,张P、何JH两位领导来到看押我的地方,提出叫我爱人为我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不叫“监视居住”了,但实际上还是不让我们离开这个看押地,仍然保持目前状况,还是警方监控。我们问警方:“为什么要这样做。”他们说:“因为李庄在看守所里‘咬’你,说为什么判了他而不判你。”(当时不知道李庄在法庭上保护我)我问那又怎样,他们说:“这样我们就能对外宣称你们办了取保候审离开了重庆,我们找不到你,把事情拖过李庄二审结束,李庄就咬不成你了。”我爱人说:“办了取保候审又不让我们走,那我们死到这里也没人知道,我们家人也不知道去哪里找。到时候,你们会拿出《取保候审决定书》推脱责任,我们不同意,如果办理取保候审,我们必须离开。”他们听后表示不同意。我说:“那你们逮捕我吧,我去看守所,那里安全,我要二审出庭作证。”他们说:“那这样你就会被提起公诉。”我说:“随便,判就判吧。”僵持很久后,他们放弃了此做法。负责监视的警察还买了些小吃安抚我们道:“这件事情过去了,不要再提了。”
1月22日晚七点左右,专案组又把我带到刑警队,拿出我以前的询问笔录,让我看一看、背一背,并告诉我一会儿去检察院就按询问笔录上的说。到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后,我见到一位姓冉的处长和一位女的检察官,他们挂的胸牌上显示是侦查监督处(后来知道他们都是李庄案二审的公诉人),我当时心里很是疑问:李庄都在二审期间了,怎么出来侦查监督处的人来询问我。他们对我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最后他们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我以他们无权对我进行询问为由拒不签字。
1月23日,在看押地,警方告知我因为昨天在检察院的笔录上我没有签字,故需要我再次去检察院做笔录并录像。这时一个姓刘的警察拿出我的询问笔录,让我详细背诵其内容,并跟我做情景演练,为再次去检察院做准备。对此,我和我爱人坚决反对,不跟他们配合。后来,江北分局局长何NP、李副局长、刑警队何JH、张P队长等多位领导来了,他们一起向我和我爱人施压,直到24日凌晨两点多,在巨大压力下,我被迫同意向检察院做虚假的陈述,并接受录像。
1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刑警队的何JH拿出李庄的《悔罪书》让我们看,(当时没有发现藏头诗)内容与李庄在二审开庭时有关“认罪”的六段口述内容大概一致。姓刘的警察又拿出以前对我的询问笔录,让我背诵其内容,再次做情景演练,下午我被带到重庆检察院一分院,(其中有李庄二审出庭时一男一女两位检察官)他们给我做的笔录和录像,期间,由于身体不适,我还出去呕吐过一次。笔录主要内容是承认原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属实。
同日,我爱人因工作急需回家,但专案组张P对我爱人说:李庄二审尚未开庭,你不能离开。我爱人只好向单位继续请假。
1月26日下午,警方两位领导来到看押我的地方,让我给高子程(李庄辩护人)通电话,并要求我按照他们事前起草的文稿来念,为此他们对我进行了多次的现场情景演练。文稿内容大致为:前几天我去检察院得知您在找我,我不愿出庭作证,我以前所说的是事实,我从网上看到对李庄案的评论很多,对我和我的家庭压力很大,因此不愿意出庭作证。实际上,我们根本也不能上网,根本不知道外界任何消息。
由于高子程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大家就一直等到傍晚,晚上七点左右,高子程将电话打过来,他们赶紧挂了电话,设置录音功能后让我再打给高,我和高子程进行了简单的通话,并被录音,因为通话时间比较短,未能按照警方提供的文稿来念,只是表示了不出庭作证,故警方又让我手写了一份不出庭作证的证明。
1月29日,刘姓警察开车带我到一中院,李庄案二审法官给我一份《出庭作证通知书》,并对我做了笔录,大致内容仍然是问我是否愿意出庭,我按照他们提前的警告,说了“不同意出庭作证”。
2023年2月2日晚10点许,我爱人因工作原因,经再三恳请警方,同意她可以先走,但我还是不能离开。我爱人临走时,警方给买了很多礼品,并亲自送到火车上面,后来听我爱人说:警察们直至盯着她乘坐的火车开走,才放心。
李庄终审宣判后,2月10日,警方让我缴纳3000元保证金,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警方出资给我买了机票,还为我购买了些土特产,送我登机。离开前,刑警队何JH支队长对我威胁道:马晓军,你是法律专家,你要知道出去后改变证言的后果。
在被秘密关押于居民小区的一个月期间,警方为了日后能够证明我们在被看押时是自由的,让我们跟他们出去逛街、吃饭、看电影。还带我去统景温泉区,并对我们进行拍照、录像,以显示我们非常愉快、轻松,实际上,对我们的监控寸步不离。
在看押期间,警方为了证明是我在重庆租了房子居住,与他们无关,还拿了一份租房协议书让我签字,协议中的租赁期限为2023年1月8日至2月8日,房主为刘晓东,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35号2-1。可是,对我的《监视居住决定书》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25号2-1不符,由于地址不符,我拒不签字,他们只好离开。我爱人发现一张《电费缴费通知单》,看押我们的实际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35号2-1。
以上是整个事件的真实始末,绝无半点虚假,此前或者此后如有与本次矛盾的陈述,均以本次证明为准。
马晓军
2023年2月16日
补充:
2023年2月初,张P通知我去重庆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
2023年2月12日,我和爱人一起坐动车去的重庆,江北公安分局一名叫陈JS的警察(河北唐山口音)来车站接的我们,他首先问是否有记者找过我,我说没有。后来江北分局李副局长特意见了我,对我严肃的说:这个案子涉及到政治问题,你以后不要参与。
后来,在网络视频上看到李庄第二季开庭前,法庭外有打横幅的“群众”,有位女交警前去阻止,此时,一个男子上前对女交警耳语了几句,我忽然发现该男子就是看押过我的专案组警察,姓项,(在画面中戴眼镜、横跨背包、穿格子衣服,网络上有他的视频)。

刑事律师:被刑拘,委托律师会见有什么好处?到底有没有用?
在共同饮酒死亡的案例中,对于代理词的书写,是具有规定的格式的,可以参考以下 范文 。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共同饮酒死亡案例代理词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共同饮酒死亡案例代理词范文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我出庭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并希望得到采纳。
  一、被告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敬酒、劝酒行为。
  根据*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显示,“他们三个相互找着喝,你敬我,我敬你”,“是用白瓷碗喝的,不低于一斤酒,我走时感觉他醉了”。从其他人的调查笔录上也可以看出,案发当天中午,本案被害人与被告喝了二瓶白酒后,又要了两瓶。虽然具体又喝了多少现在已不得而知,但根据被害人的尸检 报告 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329.5mg/100ml。
  由于受害人不在人世,已经无法对质,还原事实真相,但是从受害人的尸检报告中检测出的酒精含量和涉案人员的叙述可以推断出的受害人的饮酒量。退一步说,即使被告没有劝酒,只能说明被告对受害人醉酒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但并不能否定间接故意,更不能否定受害人醉酒是由于被告与其共同饮酒行为导致的事实。
  二、各被告在受害人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
  本案各被告有受害人的朋友,有受害人的亲属,在就餐过程中,可以明显感觉到被害人的饮酒状况,在被害人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应该及时提醒、劝阻被害人适可而止,但是本案各被告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于被害人的醉酒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各被告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酒店没有工商登记,没有经营酒店相关的卫生、消防等证照,属于违法经营。同时根据酒店工作人员的笔录可知,酒店内楼梯过窄,根本不符合安全标准。在救助被害人时,甚至不能顺利将其背出。换句话说,被害人已经不在人世,对于尸检报告中载明的被害人头部的磕碰伤是怎么造成的,不得而知。
  但不排除本案被告在救助受害人时,因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磕碰。其次,酒店在明知客户醉酒的状态下,仍然向其出售白酒,放纵饮酒,没有为顾客着想,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另外,周作为酒店的工作人员,根据*的叙述,在整个饮酒过程中给被害人倒酒、倒水的行为,也加剧了被害人的醉酒程度。
  总之,酒店违法经营且没有建立必要的安全保障 措施 ,作为酒店的经营者,本案被告对受害人的死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承担责任。
  (二)作为共同就餐的各被告,在被害人醉酒后,没能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
  当被害人醉酒后,各被告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陆续离开,没有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但由于其先前的饮酒等行为所产生的上述义务并没有免除,客观上也没能防止受害人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即存在民法意义上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被告人怠于救助,致使受害人延误救治时间而死亡。
  本案中,根据各被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作为酒店的经营者被告人发现受害人嘴唇发紫、口吐白沫,有危及生命的迹象后,没有拨打急救电话而是拨打*的电话。等被告人赶到后仍然没有拨打急救电话,而是将被害人背出后,用没有配备任何救治设备的私家车将被害人送往医疗条件较差的交通医院。在交通医院没有必要救治条件的情况下,才将被害人送往县医院。这些事实也能从其他被告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中得到印证。
  并且被告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曾经履行过及时正确的救助义务。代理人认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综上,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醉酒状态下磕碰致蛛网膜出血而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死亡”。本案被告虽无共同故意,但其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属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故代理人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关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本案各被告的责任。
  以上建议,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XXX
  20XX/X/X
  共同饮酒死亡案例代理词范文篇二
  刘X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上诉人的委托,经xx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上诉人的二审代理人。代理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刘Xx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决定于其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劝诫、照顾、通知等注意义务,是否对醉酒者负有民法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即共同饮酒人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
  公民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不能泛化,不能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宴请喝酒是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不能因请他人喝酒或者在一起喝酒本身而负担法律义务,从而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才产生特定的义务,否则相互之间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是xx邀请xx参加酒宴的,其目的就是聚餐、饮酒,其他人同样作为受邀请者,从情理上说是不应当阻止也无法阻止他人喝酒的,这才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
  上诉人作为被邀喝酒者,与李xx本无关系,其在饮酒过程中的义务应当是不和他人拼酒、劝酒和恶意灌酒,且在自己可以做到的范围内履行照顾和通知义务。虽然李xx是开车来吃饭的,但李xx答应饭后打 麻将 不走,所以上诉人才和他一起喝酒的。喝酒本身没有错,在喝酒的过程中上诉人没有与李xx拼酒、劝酒和恶意灌酒行为,能喝多少酒是李xx自己决定的结果,那么饮酒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上诉人已经尽到。饮酒后,李xx说有事要走,在唐永贵等人极力挽留未果的情形下,唐永贵说找人送李xx,但李xx拒绝了。从这一过程上看,李xx虽然喝酒了,但没有喝多(每个人对酒的承受力是不同的),不是处于无意识状态,自己尚能保护自己,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而唐永贵等人的劝阻行为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其实这个照顾义务适用的是“在先行为义务”理论。同饮者必须实施在先行为,即请客、劝酒、拼酒等诱发李xx饮酒过量的行为,然后引发一种在后的照顾义务。也就是说,喝过量的酒不能说有过错,但问题是因为共同实施了喝过量酒这个在先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上诉人没有参与xxx饮过量酒的行为(从饮酒时的状况看),饭后其他人对李xx实施的劝阻行为履行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李xx不顾众人劝阻驾车离开,已经不是上诉人等可以控制的范围。因此,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代理人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原审法院并未否认代理人的上述观点,其在判定xx和xx无责任时,就认为该二人虽是同桌饮酒人,对受害人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但酒后驾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郭军和夏永生也参与了饮酒过程,同属共同饮酒人,不应以他们走的时候喝酒的量的多少来判定是否具有过错。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定准则,郭军和夏永生也是具有过错的,因为他们也和李xx同饮了,就该对事后李xx驾车承担责任。
  二、本案不适用连带责任赔偿原则。
  连带责任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必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在李xx因交通事故中死亡中,原审各被告均不是侵权人,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本案是先行饮酒行为引发的后注意义务出现的责任问题,并不是直接实施的共同加害行为,在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三、原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比例有失公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此案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即便如此,那么判定的赔偿比例也是不当的。
  李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饮酒后果应有足够的认识,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劝酒人的行为推动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其承担责任比例总数不应超过30%。李xx饮酒前承诺饮酒后打牌,因事要驾车离开时又不顾他人的劝阻,执意自己开车。对于酒后驾驶的违法性,李xx是明知的,其应当有更多的注意义务,而不能把这种义务加于他人,尤其是像刘占江这样不懂驾驶的农民。由此,劝酒的同饮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应超过20%。本案认定李xx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为330675.5元,其20%即为66135元。此款应按照请客人、劝酒人、其他同饮人各自的注意义务程度来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而不能适用共同赔偿来处理该案。
  四、本案应适用补偿原则来处理。
  纵观本案的客观事实,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而导致李xx死亡,是一果多因造成的。其因交通事故导致肺动脉破裂是其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饮酒是其出现危害后果的间接和次要原因。由于李xx不是饮酒后酒精中毒死亡,其他饮酒人对李xx死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按照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本案不适用赔偿责任。但毕竟基于饮酒行为是这种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由同饮人根据饮酒时各自的注意义务程度给予原审原告适当的补偿,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的原则,代理人认为这才是解决本案之道。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
  xx
  20xx年1月10日
  安全保障义务的约定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一般说来,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的义务。父母亲必须保护自伤之损害就属于典型的第一种情况。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产生于那些自愿对他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无 合同基础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尽管理论上可以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为合同法上的 附随义务,但是从中国立法的实践来看,法律、 行政法规大量地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法却没有(也不可能)对此做出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因此将中国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确定为法定义务比较妥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建立起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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