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见规定 > 正文

妨碍律师会见权行为 律师会见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律师行使会见权时应当履行的义务首先经办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制定的有关会见规定不得有妨碍看守所正常看管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如不得违反规定向会见对象递送物品不向会见对象提。

律师的禁止性规定

律师会见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1、承办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包括调查取证义务、出庭义务以及证据、诉讼文件以及有关财物安全、妥善的保管义务在内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同一委托人聘请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8)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9)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10)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1)拒绝或者懈怠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12)宣扬自己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或者利用这种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13)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14)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15)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16)接受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17)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8)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19)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20)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21)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者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3、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后,委托协议有效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的:
      (1)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存在利益关系,或承办律师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代理的;
      (2)承办律师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3)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当年年检注册、或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进行法律咨询,网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践中律师容易触犯的罪名

亲人被关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一是不正当承揽业务,私自谋利收费。《办法》第6条规定,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虚假承诺;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以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诋毁其他律师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属《律师法》第47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办法》第10条还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统一收费外或向受援人索要费用、财物的,属《律师法》第48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违法行为。
二是拒绝辩护代理,懈怠办理事务。除《办法》第11条规定的,委托事项违法或利用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据材料、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等依法可拒绝辩护、代理情形外,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属《律师法》第48条“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违法行为。拒绝接受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懈怠履行或擅自停止援助职责,根据《办法》第9条规定,属《律师法》第47条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三是同为双方办理,擅自披露信息。《办法》第7条规定,在同一诉讼、非诉法律事务中或刑事案件中,同时为利益冲突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提供服务或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同时为2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辩护;为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属《律师法》第47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办法》第13条规定,律师未经授权或同意,擅自披露、散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情况和信息的,属《律师法》第48条“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四是私下会见,疏通行贿。《办法》第14条规定,在非工作时间、场所会见司法人员;利用与司法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以不实、有误导性宣传或诋毁办案机关和人员及对方声誉影响案件办理的,属《律师法》第49条“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利用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以装修、报销费用、资助旅游娱乐行贿;以提供交通、通信工具、住房行贿;直接向司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属《律师法》第49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
五是恶意串通,牟取争议权益。《办法》第18条规定,向对方或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信息或证据材料;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接受对方财物或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属《律师法》第49条“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办法》第12条规定,诱导、欺骗、胁迫、敲诈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从中获取利益,属《律师法》第48条“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六是弄虚作假,煽动教唆。《办法》第17条规定,提交虚假证据,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指示或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帮助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妨碍合法取证或阻止提供证据,属《律师法》第49条“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发表或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言论;阻止出庭;煽动、教唆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签署意见的,《办法》第19条规定,属《律师法》第49条“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煽动、教唆采取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判决执行;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根据《办法》第20条规定,属《律师法》第49条“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

在实践中律师容易触犯的罪名

1,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和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联系
律师的哪些行为违法
拍胸脯打包票,拉关系帮疏通,作假证扰秩序……却不知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简称《办法》)第31条至第33条和《律师法》规定,会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要当心律师以下行为,以防被迷惑蛊惑造成损失。
一是不正当承揽业务,私自谋利收费。《办法》第6条规定,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虚假承诺;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以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诋毁其他律师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属《律师法》第47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办法》第10条还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统一收费外或向受援人索要费用、财物的,属《律师法》第48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违法行为。
二是拒绝辩护代理,懈怠办理事务。除《办法》第11条规定的,委托事项违法或利用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据材料、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等依法可拒绝辩护、代理情形外,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属《律师法》第48条“拒绝辩护或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违法行为。拒绝接受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懈怠履行或擅自停止援助职责,根据《办法》第9条规定,属《律师法》第47条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三是同为双方办理,擅自披露信息。《办法》第7条规定,在同一诉讼、非诉法律事务中或刑事案件中,同时为利益冲突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提供服务或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同时为2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辩护;为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属《律师法》第47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办法》第13条规定,律师未经授权或同意,擅自披露、散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情况和信息的,属《律师法》第48条“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四是私下会见,疏通行贿。《办法》第14条规定,在非工作时间、场所会见司法人员;利用与司法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以不实、有误导性宣传或诋毁办案机关和人员及对方声誉影响案件办理的,属《律师法》第49条“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利用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以装修、报销费用、资助旅游娱乐行贿;以提供交通、通信工具、住房行贿;直接向司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属《律师法》第49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
五是恶意串通,牟取争议权益。《办法》第18条规定,向对方或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信息或证据材料;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接受对方财物或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属《律师法》第49条“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办法》第12条规定,诱导、欺骗、胁迫、敲诈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从中获取利益,属《律师法》第48条“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六是弄虚作假,煽动教唆。《办法》第17条规定,提交虚假证据,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指示或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帮助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妨碍合法取证或阻止提供证据,属《律师法》第49条“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发表或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言论;阻止出庭;煽动、教唆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签署意见的,《办法》第19条规定,属《律师法》第49条“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煽动、教唆采取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判决执行;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根据《办法》第20条规定,属《律师法》第49条“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单国友 陈庆国)

应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