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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远程会见(远程律师会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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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或者作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聘请的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认真审核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独立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委托与授权 如果律师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则凭公司请求律师到会见证的书面通知作为授权依据。如非上市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则应就该专项法律事务进行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另行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取得承办本法律事务的授权。 二、审查与验证 1、会前审查 ⑴、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⑵、审查股东大会的通知是否依法或者依公司章程送达? 律师审查验证上述材料主要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辨别真伪,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如果有疑问应要求其限期补正。 2、现场审查 (1)股东资格审查与确认 ①、公司给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对; ②、股东本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③、核对股东的出资额; ④、检查股东出席会议的签到情况; (2)表决程序审查 ①、对审议事项应当采用表决票的形式,注意出资比例与表决权之间的对应。 ②、根据表决情况,对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判断表决事项是否获得通过。 (3)股东大会记录的审查。 着重审查在会议记录是否为股东本人或者代理人亲笔签名 三、制作法律意见书 律师整个服务的成果体现在法律意见书上,撰写好法律意见书是见证业务的关键所在。根据笔者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过程,认为应当这样设计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送达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毕以后,应送达非上市公司,根据非上市公司一般都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规定,意见书应当送达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签收。 五、立卷归档 将整个工作过程中收集形成资料、材料、文书进行立卷归档。 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律师参与能有效防范公司内部纠纷的发生。律师以法律专业人士的身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工作中去,对改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行为无疑会带来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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