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见规定 > 正文

没有律师证可以会见 律师可以见证人吗

律师会见是指律师在法律程序中与客户、被告人等有关人士会面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提供法律意见。然而在律师会见中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可能会影响律师和客户的利益。

辩护人必须有吗

没有律师证同时也是可以出庭辩护的,但前提一般是针对于民事的案件,如果是刑事的案件是不可以有,同时对于当事人还需要有委托书,这样才可以依法的为自己辩护,对于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员,对于当事人的胜诉机会是很小的。

没有律师证可以会见

一、没有律师证可以出庭辩护吗?
      民事案件没有律师证可以上庭做辩护。现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即视为获得律师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律师资格等。但国家对律师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证管理,若想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仍需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工作证书。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没有律师证就代表着不是律师,对于此人只要与当事人有关系就可以依法的实施辩护,但前提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而且不是律师也是存在很多的限制性,不能阅卷、不能详细的了解相关的案件情况,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出示介绍信吗怎么办

法律主观: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出示介绍信吗 需要,介绍信就是指 律师事务所 证明。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 委托书 或者 法律援助 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本条文规定了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时所需要的材料,其中律师执业证书自不必多言,但关于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等,许多律师并未对其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律师事务所证明 实务中,关于此文书的版本主要有《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下称《介绍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函》(下称《函》)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下称《证明》),部分律师认为上述三份函件其所表达的意思以及所起的作用均一致,故在实际使用中亦不需作区分。 然而,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法通【2001】051号)中统一规定了19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常用文书,其中文书八、文书九便是上文中的《介绍信》以及《函》。尽管在这两份文书中均有“会见”这一关键词,但在具体格式文书的最后注解中,已标明了文书的具体用途:《介绍信》用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 羁押 场所提交”;《函》则是用于“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前向侦查机关提交”。可见,《介绍信》便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所列明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与《函》的用途有根本区别,至于《证明》可用于会见,更无法律依据。要知道,看守所电脑中均备存了司法部颁发的文件,只要一比照,发现不同后即可据此拒绝安排会见。 委托书 委托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 监护人 、近亲属同意并 委托律师 提供辩护帮助的证明文书,实务中常见的有《刑事辩护委托书》《刑事授权委托书》等。 我们常说,一般情况下律师持“三证”即可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但在实践中,“三证”中的《委托书》往往不是一份单一的文件。由于刑事诉讼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会提前签署委托,故委托律师的往往是他们的近亲属,此时则需在《委托书》后附上近亲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证明副本,如 结婚证 、 户口 本等;同时,为证明该《委托书》系近亲属本人签署的,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所以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委托的情况下,《委托书》应附上委托人与在押人员的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明,通过关系证明材料证明委托人有为在押人员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而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则用于证明该委托系其本人行为。刑辩律师应有较高的证据意识,对上述材料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刑事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对《委托书》可能还会有一些比较“特色”的规定:如在第一次持近亲属授权会见后,第二次会见则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授权,以证明其同意聘请律师,否则不予安排会见;另有部分办案部门在律师备案以及预约阅卷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容易伪造,要求《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系近亲属,否则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关于需要提供律师本人身份证 不少律师反映在会见时被要求提供 身份证 原件,供查验或换取所区出入证明,其中部分律师因忘记带身份证而无法进行会见工作。笔者认为,看守所所区实际为公安与武警共同管理的地方,日常出入人员较多,故需要通过身份证对比 律师证 、工作证以验明身份或者将律师证押在值班室以换取通行电子卡,也是可以理解的行为;况且,此时身份证仅作为出入所区的证明,并非会见需提供的材料,律师亦不必以诉讼法关于“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与工作人员进行争执。退一万步说,一名专业的律师经常需四处奔走,进出各种部门,将身份证带在身上,也是让工作有序进行的保障。 罪名 更改无法会见的问题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对涉案罪名进行变更的情况,律师在此时持原罪名的《介绍信》或《委托书》前往会见,有可能遭遇“闭门羹”。由于罪名的改变往往发生在诉讼程序阶段变化、办案部门变换的时候,如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际,此时办案部门均会向看守所提交《换押证》,上面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姓名、涉嫌罪名等,看守所电脑系统中亦会备存此文件。故当律师提交的会见材料与看守所电脑系统中所载明的有差别时,看守所便会拒绝安排律师会见。 笔者认为即便罪名变更,看守所亦不应仅在电脑中显示最新罪名,而应同时载明罪名变更的情况,以方便律师会见,但律师在知道罪名变更或存在变更的可能时,因及时与在押人员近亲属联系,签署新的授权,以保证会见的顺利进行。 现阶段我国法制不健全、律师素质亦参差不齐,导致会见时的特殊状况层出不穷,在要求看守所等部门保障律师合法会见权的同时,我们律师亦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会见的相关材料,在会见前做好充足准备,避免各种本属于意料可及的状况。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应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