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见时间 > 正文

律师会见在押犯文书 律师和在押人员会见一般是多长时间

律师会见在押犯文书

偃师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 偃师区(原偃师市)看守所联系电话:0379-67761872/67761077

▼地址|位置|导航:洛阳市偃师区杜甫路与商都西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导航:偃师杜甫中学)

乘车路线:洛阳市偃师区客运总站步行至新汽车站口站乘坐偃师2路公交车到杜楼站下车,沿商都西路向西300米路北。

单独持械将在押犯劫出的行为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非在押人员可以与在押人员构成脱逃罪的共犯。魏某在王某的策划、安排和直接劫夺下,从看守所逃离,严重侵犯了司法监管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王某为使魏某从看守所逃离,采用破坏监管设施的手段,为魏某脱逃创造条件,并伪装成看守所干警将魏某从看守所带出,使魏某逃离了司法监管,因而构成脱逃罪的共犯。此外,王某将魏某从看守所劫出后,又提供钱财,包租他人三轮车,与其一起逃往外地,又构成窝藏罪。

评析意见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王某在郑某的帮助下,将魏某从看守所劫出的行为,究竟应认定为聚众持械劫狱罪,还是脱逃罪的共犯,抑或窝藏罪?这里涉及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对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理解。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聚集多人,有组织、有计划地持械劫夺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对在押犯的监管秩序和制度,其犯罪对象只能是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该条款当中明确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为“聚众持械劫狱”。这里就涉及“聚众”的解释。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聚众”至少须在三人以上。也就是说,聚众持械劫狱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本案中,王某采用破坏监管设施的手段将魏某从看守所劫出,郑某明知王某到看守所“解救”魏某,而提供自行车,帮助联系三轮车使之逃跑,再加上被劫出的魏某,表面上似乎符合聚众持械劫狱罪的构成特征,但实际上,在王某劫狱之前,郑某虽然知道王某要将魏某劫出,但是并未对劫狱行为提供任何有实质意义的帮助,也未随着王某去劫狱,只是在劫狱之后为王某和魏某的逃匿提供了协助,因此,郑某不是劫狱行为的共犯。此外,魏某在王某进入看守所之前,并未与王某之间形成劫狱的共谋,见到王某后随其离开,也未采取任何手段危及监管人员的安全或破坏监管设施,因此,魏某也不是劫狱行为的共犯。这样看来,本案中的劫狱行为实际上是由王某一人完成的。而聚众持械劫狱罪要求的是聚众一起劫狱,而并非仅仅在劫狱前后出现了多人。因此,按照对“聚众”进行文义解释的结论,本案中不具备“聚众”这一构成要件要素,“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聚众持械劫狱罪定罪处罚”。

其次,根据文义解释,本案也不符合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16条第2款规定,“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这说明本罪的劫夺对象只能处在押解途中。本案中魏某是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处在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没有对此作出修改以前,不能扩大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犯罪对象范围”。

综上,法院在本案中排除了聚众持械劫狱罪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适用,依据文义解释的方法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值得肯定的。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了解,可以直接电话咨询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要律师具有十年刑事辩护从业经验,一定会为您分忧解难!


应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