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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会见律师的原则(法官会见当事人制度)

6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A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调解人B法律顾问C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D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律师会见
据我国《律师法》,《形式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以及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1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2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律师承担诉讼大利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单依法收到保障;
4 律师承办法律实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5 律师在这也或从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6 律师承担民事诉讼的一方代理人,享受当事人委托或授权范围的一切权利;
7 律师由获取承办案件的各种诉讼文书的副本的权利。
与此相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
2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 律师不得四字接受委托,四字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4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 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7 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 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 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正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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