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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会见律师的原则(开庭前律师可以见法官吗)

(3)我国法律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时对方当事人即可以此为理由申请该司法(仲裁)人员回避。因此本案钱某杀人案中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本案法。

庭审时回答法官应注意什么

律师会见
在庭审阶段,很多当事人都是这辈子第一次上法庭,因而难免会紧张,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往往又带着很多感情因素,因而在回答法官问题时不知什么是重点。但有时恰恰是这些随意的回答,很可能就会毁了原本可能胜诉的案件。近日律之网成都离婚律师就处理了一个类似的案件。近日律之网律师在金牛区法院办理了一件简单的离婚案件。虽然简单,但当事人在法庭上却因为回答法官的提问不当而险些错失了胜诉的机会。
案情是:陈女士(原告,化名)与郑先生(被告,化名)于1997年在四川省乐山市登记结婚。婚后因为感情不合从2001年开始分居至今,孩子小红由陈女士抚养,郑先生独自来到成都打零工且居无定所。但郑先生每年春节会回去看望孩子一次。一次偶然的机会陈女士发现郑先生从2007年就与第三者同居在一起。为此,陈女士委托本律师向金牛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但郑先生却不想离婚。
开庭前,本律师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为陈女士准备好了二人因感情不合常年分居的证据。按照审判实践的要求,这些分居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双方的感情破裂,可以判决离婚。但在法庭上,由于陈女士情绪激动,在回答法官提问时言语明显不当,导致这些证据险些被对方推翻。在法庭上,法官问陈女士双方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陈女士便开始详细地描述二人从结婚时起的生活琐事。法官当然认为其回答没有法律意义。刚想打断陈女士的发言,陈女士却像连珠炮似的说郑先生每年春节会回来一次。听到这话,法官低头看了看我方提交的分居证据问郑先生是否每年春节会家?这一情况马上被郑先生的律师抓住,指出陈女士的回答与提供的分居证据有矛盾。二人并非因感情不合分居,而是由于郑先生常年在外务工,无法与陈女士共同生活,因此才利用春节回家与陈女士母女团圆。按常理,现在有很多人在外务工而与配偶分居,但这种情况并不是婚姻法所规定的因感情不合分居。因此,法官很有可能会得出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的结论。这一结论又会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见此情景,本律师只得假意追问陈女士:郑先生回家是否只是为了看望孩子?听到本律师的问题,陈女士才变得清醒并回答说:郑先生每年春节回来几天只是为了看望孩子,我们两人根本不说话。随即,本律师接过话茬向法官说:陈女士刚才表述不完整,其本意是郑先生回家只是看望孩子。至此,该离婚案件才得以顺利地审下去。
通本本案,可以看出在法庭上对法官问题回答的重要性,有时一个案子往往因为一些细节问题的把握问题而导致最终败诉,因而律之网
成都离婚律师
提醒,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保持克制,不要感情用事,回答问题简明扼要,并且听从律师的建议,这样才能增加案件的胜诉率。离婚有情绪是必然的,但法庭并非发泄情绪的时候,法庭上最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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