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三、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 四、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非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 五、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六、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十、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羁押期间也是要分的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是绝对不可能见到的,只有律师可以见到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家属在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以辩护人身份见到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
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
人。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
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
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
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
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
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
和通信。
1、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即第一被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只能够委托律师参与见面和提供法律援助。不能委托处律师以外的人见面。
本文由琪琪自由旅行于2023-09-15发表在律师会见,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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