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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心得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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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主要有:

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

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可以提供的帮助:

一是为受援人及家属提供法律帮助;

二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回避;

三是如侦查过程或办案民警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可以由律师代理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和控告;

四是如犯罪嫌疑人罪轻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援助律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协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五是援助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办案民警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作为辩护人的看法和意见;

六是受援人如果在押的,可以由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会见和通信,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七是可以由援助律师帮助收集有利于受援人的证据,如受蒙骗、被胁迫等,特别是当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重要证据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八是为审查批准逮捕提供辩护律师意见;

九是由援助律师为公安侦查的相关事实和定性提供书面意见;

十是通过律师可以取得公安阶段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的有关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有几条

  • 1、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 2、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 3、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 4、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

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5、有权要求调取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有权申请证人到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6、有权对是否应当逮捕发表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7、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8、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9、侦查终结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律师,以便律师跟进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 10、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并提出复议。

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1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告、申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 12、作为代理人与受害人或其家属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和解,并争取获得受害人或其家属谅解。

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律师在侦查阶段作用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以下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查阅案卷材料;
(三)律师不得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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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作用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以下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查阅案卷材料;   (三)律师不得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