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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犯文书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规定

3检查后的处置(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1、相同点: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分别针对办案机关的各种特定司法文书、根据掌握的刑事证据、材料,展开具体的证据调查、审查、判断、运用工作,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应的刑事辩护律师文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
2、不同点:
①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可以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嫌疑人;会见时,可以向嫌疑人了解部分案情和证据线索,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根据具体情况及需要,代为申诉和控告;在审查逮捕期间及批准逮捕后,代为申请取保候审。这个期间,最重要的文书,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代为书写向办案机关提交的《申诉状》。
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到办案机关查阅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法律文书,比如《起诉意见书》、法医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可以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嫌疑人;会见时,可以进一步向嫌疑人了解案情、证据线索;根据会见、阅卷掌握的证据线索调查取证或者申请办案机关调取证据;这个期间,律师最重要的文书是针对《起诉意见书》、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向办案机关提交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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