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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保障律师会见权(芜湖市深蓝律师事务所)

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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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无论证据是否确实,亲属要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了解案件的情况和进展,依照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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