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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保障律师会见权(判决生效后律师会见权)

法治现状以及人民群众和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还不完全成熟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还存在不完善以及与国际先进法治理念不相一致之处如何在立法上确认犯罪嫌疑。

如何完善死刑执行程序

市院二部疫情期间运用远程系统保障律师会见权
(一)明确死刑正当执行的基本原则1、树立死刑执行正当程序的理念完善死刑执行程序,强调通过正当程序保障死刑犯的人权,应当强调理念先行。因为法律意识和程序理念的改革,或许恰恰就是控制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真正保障。正当程序是程序法的灵魂,是法律的心脏。死刑执行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程序,更需要贯彻正当程序的理念。如果我们能够对以往的司法实践进行冷静地反省和总结,就不难发现一个基本的事实:大多数冤假错案的产生并不是由于适用实体法不当,而恰恰是因为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因此,要树立对法律正当程序的理念,最为重要的是立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转变落后的诉讼观念,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对正当程序的信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自觉遵守法律程序。“只有如此才可以唤起社会公众对国家实施刑事制裁措施的认同感,促使他们自觉承认和尊重法院、审判制度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威信和权威,从而才能树立对法律程序的普遍信仰。”8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体现在死刑案件中就是: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死刑。2、明确死刑正当执行的基本原则首先明确死刑执行慎重性的原则。显然,刑罚执行必须遵循严格性原则,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要一丝不苟地严格执行,不能有任何偏差。9但笔者认为,由于死刑的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在执行过程中只遵循严格性原则存在一定不妥之处。3对比之下,“慎重”一词着重表示小心、重视,凡事要经过再三考虑以后才采取行动,更贴近死刑这一特殊的刑罚方式,体现“少杀、慎杀、严禁错杀”的刑事政策;其次必须贯彻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只有以人道主义为基础,才会把人作为制度的终极目的,把对人的保护置于核心地位。在我国死刑废除尚不具备成熟条件的情况下,只有规范死刑执行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即是说死刑犯的生命在最终被执行前应当得到充分的珍惜和尊重,并在执行时死刑犯应当受到符合人道的执行方式和待遇,尽可能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人道主义原则指引死刑执行程序,在各个环节彰显“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和人们内心情感的关怀体验,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亦是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二)完善死刑执行程序的立法以实现程序公正1、执行主体的科学化明确交付主体、指挥主体、实际执行主体。建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修改为:“死刑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羁押场所内执行。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到场监督执行。”人民法院不再作为具体执行死刑的主体,死刑执行主体应是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担负死刑执行的职能,既与其性质和职能不相符合,也使审判和执行出自一家不利监督,更使人民法院因担负死刑执行的职能分散其人力、财力和物力,最终影响其审判质量的提高。将目前由人民法院担负死刑执行的职能移交行政机关行使,使审判和执行相分离,使审判和执行互相监督,使法院集中精力提高审判质量。但可以保留人民法院作为死刑执行的交付主体和负责死刑的指挥主体。这样可以使得死刑执行通过交接、指挥、监督衔接起来,并且人民法院指挥死刑执行若发现有暂停和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可以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死刑暂停执行。交付执行主要负责在死刑判决、核准死刑裁定以及执行死刑的命令做出后,向死刑执行机关移交罪犯及其相关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而指挥执行主要由审判人员作出,其在对死刑犯验明真身后,向其宣读执行命令,询问有无遗言、札记等,然后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2、在死刑执行的时间和场所问题的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一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就会立即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的命令一般和死刑核准的裁定同时送达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之内交付执行。这种做法过于匆促,为了保障死刑犯的最后救济权,防止错杀,可考虑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一个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期间。这个期间的长短,笔者认为以10为宜。过短则不能够保证死刑犯及其近亲属有足够时间申请救济的各种准备,过长则有违立即执行的含义。对于死刑执行的场所问题,笔者认为,死刑于监狱内执行更为合理,具有众多优点:首先,监狱内执行可以然的隔绝死刑与民众的联系,淡化死刑在大众大脑中印象,从而逐步弱化民众的死刑情怀和死刑心理,为逐步废除死刑奠定制度基础;其次,于监狱内执行,简单方便,无须动用大量人员、车辆押解和警卫,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再次,结合死刑执行主体的改革,死刑于监狱内执行与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死刑执行的职责更为衔接。综上,笔者建议,新刑诉法可做适当修改:一是应延长执行死刑的时间,将死刑执行的时间延长为10。二是执行死刑与节假日的气氛不相吻合,因此可以考虑在我国死刑执行时间上作出例外规定。在死刑执行场所上,应取消在刑场执行死刑的做法,死刑执行的场所应为监狱。3、执行方式的人性化首先,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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