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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流程及法律规定刑辩号(会见当事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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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律师和当事人要交流哪些方面

刑事律师会见
法律分析:律师与法官即使沟通,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但是,法官和律师不能存在如下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

(三)徇私枉法;

(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成犯罪的,依法闹亩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液腔森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圆乱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会见当事人流程

两律师状告看守所侵犯其会见权
法律分析:(一)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腔枝理动向。

(二)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三)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贺隐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伍拍敏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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