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需要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了解,可以直接电话咨询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要律师具有十年刑事辩护从业经验,一定会为您分忧解难!
本文由樱千ago于2023-07-21发表在律师会见,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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