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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刑事审判中的真相与谎言

法律主观:

不可会见。 ①、您可以多打电话多咨询,然后有选择地与“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辩律师”预约、到律师事务所“面对面”咨询,借以了解刑辩律师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③、签订委托合同、交付律师费用后,由委托人签 授权委托书 ,复印委托人身份证。 ④、 刑事辩护律师 逐步开展辩护工作。

法律客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此阶段,除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内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限制。另外,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其通信内容亦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看守所律师传话一次2000

律师在我们心目中一直都是一身正气,西装革履、能说会道,可是近期的“翻包辱骂”一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其实,律师也只是普通人中的一员,有自己的尊严和自由,区别于普通人的是,他们有着一项职业需要的“特权”:秘匿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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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准则:秘匿特权。通俗来讲就是律师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时,不允许被监听。1990年9月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的。”根据此项条例,律师和当事人沟通过程的安全有了正式的保障,也就是所谓的秘匿特权,这也正式让此项“特权”成为国际通行的基本原则。为什么会有此项基本原则呢?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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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利于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是宪法权利的必然要求;2、有利于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己罪;3、不利于被告人信任律师,产生寒蝉效应,不仅影响审判的真实性,更有可能危及律师职业的根基;4、不利于刑事审判的公平对抗原则。如今,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不被监听已经作为一项国际通行准则,既有明文规定,也有坚实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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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鉴于律师身份的特殊性,我觉得律师还应当有更多的“特权”,从而维护法治公正,让每个人都能得到正义的庇护。

律师投诉看守所违法违规阻碍会见

这个看守所的,支援他不懂得律师所享有的一些权利。他可能是在行使自己的职责,但是辱骂就不好了,自己太没有素质了。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应该支持律师所为。但是这个律师应该首先出示自己的,证件和来龙去脉。解释清楚,就不会遭误解

律师违反规定看守所人员通知

大家都是从事和法律有关的职业!能不能成熟一点啊!咱一般得到的信息都是不对称或者说是某一方的一面之词,你去人家地头人家要安检你不同意可以不探视吧!人家骂你你不服可以举证告他再不成也可以走纪检委吧!主要是电视里的律师有好的嘛?公检法的宝宝最怕上门怒怼的了!怕毛线啊有理有利有节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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