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了解,可以直接电话咨询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要律师具有十年刑事辩护从业经验,一定会为您分忧解难!
本文由护肤美妆秘籍于2023-07-28发表在律师会见,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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