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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监督申请书(法院申请书格式范文)

单凭涉案企业自身力量而言由其自行准备合规程序申请材料存在诸多困难律师可在接受委托后全程参与指导涉案企业从不同渠道搜集相关资料依据专业知识起草企业合规申请书在。

律师调查令申请条件

李天一律师申请再开庭 指法官滥用职权
申请律师调查令需要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和授权委托的材料等。律师在获准拿到调查令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如果律师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那么就不会在给律师签发调查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需要哪些材料?
      (一)提交预立案诉讼材料
      (二)授权委托材料
      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
      (三)律师调查令申请书(除签名外全文打印)
      经与法院沟通,若因协查人不同而需多份调查令的,可将所有协助调查人写在一份申请书上,仅提交一份申请书即可。
二、如何申请律师调查令?
      1、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申请人、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调查的原因,协助义务人名称或姓名、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持调查令调查的律师的执业证书等情况,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应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及持调查令调查人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调查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向法院报告并保密;
      (2)严格按照发出调查令人民法院告知的权利义务使用调查令,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罚或惩戒。
      2、法院审查签发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立即签发调查令,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
      (1)持调查令律师相关权利义务;
      (2)调查完毕后向发出调查令的法院提交调查材料的时间和内容。
      如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不予准许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及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3、律师持令调查
      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持令人应与调查令上载明代理律师一致。
      律师持令调查时应注意:
      要对调查令的应载明的内容进行详细核对。如果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表述不准确、格式不对、有错别字、日期不对、联系人联系方式不对等等,都有可能成为被调查人拒绝配合的理由,导致调查失败。
      持令调查律师应与申请调查令的律师保持一致。中途不能变更、不能由其他律师替代。
      在有效期内完成调查取证。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时,会根据案件繁简和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因此,律师应注意调查的时限,避免因律师调查令失效影响调查。
      4、收集的证据及回执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法院
      持令律师调查取证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归还人民法院入卷。对调查令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存在转移或灭失风险,持令律师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并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都会聘请律师来为自己争取权益,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作为律师就要尽可能的去收集对当事人权益有利的证据,但是收集证据就需要就具备调查的权利,那么律师就要申请调查令。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对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
一、公检法司刑事法律援助如何申请? 公检法司刑事法律援助可以通过通知辩护获得法律援助,也可以依申请可获得法律援助。 (一)通过公检法通知辩护获得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 ①未成年人; ②盲、聋、哑人;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的人。 (二)依申请可获得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通俗来讲,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如果确实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谁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除了本人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均可以代其申请法律援助。近亲属的范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去哪里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申请人本人在看守所内,可以通过监管人员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如果近亲属收到公检法办案机关的寄出的 刑事拘留 、 逮捕 通知书等,想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可以直接到办案单位对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相关规定: 关于 刑事诉讼法 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 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 共同犯罪 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公诉 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 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的内容应当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对于被告知人当场表达申请法律援助意愿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被 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等情况。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 起诉书 、 判决书 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 罪名 、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代理公函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承办律师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制作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五条 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 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承办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承办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开庭时间的,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承办律师。承办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律师。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不 开庭审理 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承办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律师,或者书面告知承办律师。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以及所属单位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 法规 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 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申请转交、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公检法对于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单纯的就是对其进行指控而完全剥夺了他们所有的权利的,尤其是在庭审的过程中如果因为当事人因为经济的问题而得到法律的帮助就需要给他们途径得到法律援助以帮助他们诉说犯罪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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