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2、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会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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