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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会见需要什么手续(法律援助律师会见需提供手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

看守所法律援助流程图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看守所会见需要身份证和户口本信息(家属会见),如果是律师,则律师需要提供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专用会见证明家人需要,以及办案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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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可以依法行使其会见通信权,看守所会见需要哪些材料?法律依据有哪些?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一、看守所会见手续如何办理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公函;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律师执业证。
      凭上述材料办理会见通知,将会见通知和介绍信交看守所即可会见。
二、看守所会见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律师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所需材料以及法律依据,希望小编整理的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北京试点律师派出所远程会见嫌疑人
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
      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立案,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权查阅卷宗、询问证人及会见犯罪嫌疑人等。这些都是律师正当权利,刑诉法中有明文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是什么?
      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律师会见的范围是什么?
      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范围扩大了。即律师会见权比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减小。
三、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何在?
      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
      综上所述,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的基本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律师行使会见权应该按照严格程序,在一定范围内执行。像一些特殊案件,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律师是不能会见的。律师在准备会见之前,也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律师执业证书、法院公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