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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需要的手续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

因情况紧急在非工作时间、检察官会见室以外的场所会见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会见后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工作时间检察官需要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

家属看守所会见要带判决书吗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法律分析:家属到看守所会见手续如下:第一会见对象为婚姻、血缘和收养与罪犯形成亲属关系的人或者监护人,如果是其他人会见罪犯,需要另外审核批准;第二会见者需要带身份证和会见卡,夫妻关系的需要带结婚证;第三需要在规定的会见日和会见时间去会见。会见时间一般为每次不超过30分钟,每次不超过三人,没有会见卡的可以到监狱咨询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律师会见预约登记表

法律主观: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 介绍信、 委托书 或人民 法院 的指定辩护通知。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3、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 4、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非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 5、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6、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10、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向侦查机关出具必要的 身份证 明,并且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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